上海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为了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成立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如果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没有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已经掌握,但是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侦查讯问,或者没有被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自动自首。在此期间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责任人自首的,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的,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说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投案理论:(一)犯罪分子如实说明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不同于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二)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犯罪分子在此范围外对同一犯罪行为所作的交代。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首并如实说明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自首并如实说明单位犯罪事实的,视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自动自首,但如实说明所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绝说明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视为自首。单位不自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自首并如实交代所知道的犯罪事实的,视为直接责任人员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应当在移送案件时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动机、阶段和客观环境,说明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和悔罪性,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度。
二、关于表彰和处理立功表现。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己干的。为了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应视为犯罪立功表现。
立功的他人的犯罪材料,应当写明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功勋为基础的线索或协助行动,应当对破案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实际效果。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时,不具体说明犯罪事实的;揭露的犯罪事实与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无关;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对侦破其他案件或者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实际效果的,不能视为立功表现。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犯罪分子,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算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与案件定性处罚有关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逮捕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立功的线索和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一)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获得的;(2)我之所以获得,是因为我本来的立场是镇压犯罪;(三)违反监管要求向犯罪分子提供的;(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制止职务犯罪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
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解决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的,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并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可能性,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可能性是以犯罪行为的事实和情节为依据的。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处罚为准。但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被判刑人因法定情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的作用、破获案件的犯罪严重程度、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立功时机等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不依法自首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办案机关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又交代了其他同类犯罪事实的;(二)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足,有助于犯罪分子如实说明证据,收集最终案件。
罪犯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一)办案机关只掌握少量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占未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的大部分;(2)真实陈述在最终证据的收集中起着重要作用。
四、关于追回赃款等情况。
在腐败案件中,如果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被追回,一般应考虑从轻处罚。
在贿赂案件中,如果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被追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
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主动返还赃物或积极配合的犯罪分子及其亲友,应区别于办案机关查案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犯罪分子及其亲友。
上海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除,但可以酌情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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