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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常见的刑事审判参考诈骗罪

时间:2021-02-07 16:2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上海职务犯罪律师,上海律所

  上海律师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常见的刑事审判参考(诈骗罪)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民事纠纷中区分诈骗罪与刑事审判参考(诈骗罪)的根本界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1)行为人是否具有先于人员返还的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等;(二)是否存在行为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拖延返还被害人财物等主动返还或者被动不返还的行为或者表现;(三)行为人对处分财产、损失他人财产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欺诈行为消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将其财产转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是否将被害人的财产用于双方约定的目的,或者用于消费、还债等个人目的,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绝说明财产真实去向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常见的刑事审判参考诈骗罪

  (2)国家公权力诈骗案中“财产取得”的认定:本案中,王先杰利用国家公权力——法院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强制措施向执行申请人扣除被害人的金钱。只有法院通过强制措施向执行申请人扣钱,行为人才能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

  (三)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诈骗案件中“既遂”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或者划拨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资金。无论哪种情况,涉案财产都会脱离被害人和被告人王先杰的控制,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必然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法院只冻结了相应的款项,涉案财产仍在国家公权力控制之下。被害人只是暂时丧失了处分权,并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失。被害人得知这笔钱被冻结后立即报案,相关法院没有将冻结的钱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进行其他处理。所以王先杰诈骗处于未完成状态,是案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是未遂。人民法院已经拨付相应款项的,无论是分配给执行人还是用于其他处理,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2.观点:法人经营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涉台电信诈骗案)

  意见来源:樊、等诈骗案刑事审判(第951号)

  裁判观点:诈骗集团采用公司化运营模式,各被告参与流水线诈骗运营,诈骗所得按照公司设定的点数和比例分配给扮演不同角色的成员。启盛公司负责人为范,财务、文件收发等工作由、简明珠负责。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诈骗集团中是整体的、有组织的,因此三名被告人应对整个案件的犯罪数额负责。法人化犯罪集团的诈骗行为是整体性的,本案剩余40名被告人也应对整个案件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第一,奇胜公司不仅是一个组织严密、结构良好、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而且是一个完全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运作的实体;其次,扮演不同角色的被告人主观上以共同诈骗为主,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共同诈骗;第三,最重要的是,欺诈成员按照公司建立的分配制度分享欺诈利益。由此可见,被告人实施的所有欺诈行为都是奇胜公司欺诈犯罪的一部分,性质相同,目的相同。所以,无论他们的“工作表现”如何,对于奇胜公司所犯的一切罪行,都要负刑事责任。

  我们应该综合考虑“立场”和其他因素,以确定以公司化方式运作的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和从犯。

  3.观点:设陷阱引诱人赌博,用假卡的手段“赢”别人的钱,构成诈骗。

  意见来源:黄易等诈骗案刑事审判(第451号)

  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五名被告通过所谓只赢不输的赌博,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赌博只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的手段。他们不仅设置陷阱引诱他人参与赌博,还利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骗取特定受害者的信任,使其按照赌博规则“自愿”支付巨额金钱。应当属于以赌博名义实施的诈骗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4.观点:非法转移他人手机号码获取金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资料来源:、方《刑事审判参考资料(第591号)》

  裁判的观点:简单的手机号没有价值,所以没有属性属性。实现盈利的关键是非法转移手机号。非法转移手机号码和转移利润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5.观点:利用各地消费反馈的时间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钱存入指定的信用卡。当同伙在异地刷卡消费信用卡上的钱时,谎称存款有误,要求撤销存款,构成诈骗罪。

  意见来源:张行军等诈骗案刑事审判(第650号)

  裁判的观点:就本案而言,确定是诈骗还是盗窃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被害人在被骗至误解后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被欺骗人因欺骗而交付财产时,他意识到自己交付的是自己的财产或者合法占有的财产,当被欺骗人欺骗了使被欺骗人没有意识到自己交付的是自己的财产或者合法占有的财产的内容时,没有必要要求被欺骗人意识到交付给被欺骗人的财产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合法占有的财产。在以财物交付的存在作为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基本视角时,不能机械地理解交付行为本身,还要注意对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进行整体考察。行为人主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相反,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欺骗手段,但是被欺骗人并没有交付财物,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偷偷摸摸的方式取得财物,不应当认定为诈骗,而应当认定为盗窃。

  6.观点:虚构事实:店主发货后,谎称没带钱在回家取钱的路上趁店主不备溜走,属于诈骗罪。

  意见来源:曹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819号)

  裁判观点: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金饰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刑事因果关系。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事因果关系,主要是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危害结果中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是否是意外事故等等。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欺骗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财产处分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7.观点:入侵公司内部未连接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户,非法占用他人工资,构成欺诈。

  意见来源:黄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820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侵入公司内部未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更改公司人事系统的数据。公司基于误解将本应支付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汇入黄所持有的银行卡账户,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常见的刑事审判参考诈骗罪

  8.观点:如何认定设置陷阱控制赌博输赢的行为。

  意见来源:王、、黄《刑事审判参考资料(第836号)》

  上海律师  裁判的观点:设置陷阱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金钱的行为符合欺诈的特征。设置陷阱诱骗他人赌博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赌博罪,关键在于在赌博陷阱中的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欺骗行为,而赌博的输赢主要取决于自身的运气和技巧,即赌博各方都无法控制和支配赌博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仍然符合赌博的特征,因为赌博本质上是一种侥幸行为,结果是偶然的;如果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控制赌博的输赢,那么赌博就成了掩盖事实的手段,本质上符合欺诈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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