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资金
2005年8月10日,被告人杜建忠利用担任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信用社南阳信用站代办员的职务,盗用由其管理的储户惠济区南阳寨村现金50万元,并于同年9月20日退还信用社30万元,将其中200,000元挪用为私人用途。案件发生后,其家于2009年5月9日将该20万元现金予以退还。
宣判: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缓刑
被告人杜建忠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资金,给自己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予惩处。控告部门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方提出被告人杜建忠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给他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接受;根据查明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在犯罪前主动向村会计和工作组反映了挪用资金的事实,因此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被告杜建忠利用其担任信用站代办员之职,侵吞其管理的储户资金,数额巨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量刑时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还应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有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并不造成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建忠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海刑案律师说:贪污罪是怎样判刑的
侵吞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有利可图的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侵吞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有情节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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