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吞食242万公款包养90后男孩儿32年开房380次
已经做好母亲的浙江温州80后少妇,为了包养自己6岁的90后“男小三”陈某,挪用了200多万元公款。为保住英俊潇洒的陈某的心,杜某买了一辆汽车给陈某买珠宝,还帮他开店。两人间的开房纪录,居然有380多次,许多时候都还是温州最贵的酒店。
根据检察院指控,从2012年4月到2014年4月,杜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每日收银款结单.营业款解交单上减少现金收入.以增加储蓄卡收入的方式占用公司营业款242.1514万元。当庭,杜某说,她把其中的114.5万元给陈某。
87出生在金华的杜某挪用公款,起因是她爱上了出生93年的湖北男子陈某。超级市场业主朱先生说,陈某身高约1米75,人虽个子不高,但长得潇洒。他们在2010年相识。那年,陈某申请到这家超市当理货员,而此时的杜某已在这家超市做了四年的出纳。
三个月后,他们俩相爱。那时,陈某18岁,杜某24岁;此时,杜某已是2岁女儿的母亲。
祝表示,他了解到,两人已经开了380多次酒店,许多次都是在温州最昂贵的酒店。"杜某为自己的生日,花了一万多元。"杜某还给陈某买了一辆马自达,花10万元买下了永嘉瓯北一家银行,经常去香港.海南等地旅游;后来陈某辞职,自己去瑞安开了一家化妆品店,也是杜某资助的。
女人对包小三吞公款职务侵占罪是板上钉钉的
一位80后的少妇为了本公司工作了4年,因为她找了一位90后的帅哥做情人,为了留住小男友,为讨好小男友,她开始疯狂地盗取公款,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杜某究竟是如何被侵占242万公款的。
所谓所谓职务侵占,就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注意的是,第一,一定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之便,而只是利用工作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在现场.容易接近目标.即使获得财物,也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盗窃罪。这起案件,杜某在超级市场担任收银员,她显然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第二,一定要有侵占的行为。最终,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只是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财产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
意见条:《刑法典》第271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对该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可被没收。
对于“巨额金额”和“巨额金额”的起始点,各省各不相同,但一般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所以242万不必想肯定是5年以上的刑期。
上海刑事律师解析职务侵占罪与我们经常提到的挪用资金罪不同
为了讨好小三,大家常常会误以为这种行为是挪用资金,其实并非如此。依法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之间仍存在明显差异:
《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有利可图的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1.其同一点是,犯罪主体均为法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性是指利用职务便利。
2.这两个差别是:
(1)犯罪对象各有不同。这两种犯罪虽然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侵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利能,而挪用资金罪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侵犯处置权。
(2)犯罪行为对象不一,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财物,其外延广泛于资金;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单位资金。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以非法占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借用单位资金,以备日后归还。
如此看来差异还是挺大的,所以杜某涉嫌了职务侵占罪,而非我们常说的挪用资金罪。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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