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应当谁来承担?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判决情况来决定。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2)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支持,另一部分被驳回时,诉讼费由法院决定双方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配。
(3)败诉的一方有多名当事人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照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或所判决承担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中如果有专门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
(4)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5)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除了调解结案由双方协商外,其余的都是由法院决定费用的承担。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而要由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8)如果原告胜诉,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令被告支付。
(9)适用简易程序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什么样的情况下诉讼费减半收入
这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的。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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