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是一个证据法学教育中一个非常深奥的问题。”推定困惑的不仅是中国学者,更是一种折磨着无数司法工作人员。阅读何家弘教授的专著《司法实践证明研究方法与推定规则》,可以通过系统地学习能力推定理论,揭开推定的神秘面纱。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无罪推定”不是推定。认定事实、适用相关法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两步曲”,其中,认定事实是前提。如何进行认定事实?司法工作人员需要运用研究最多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我们这一发展直接关系认定管理方法。比如,目击证人、作案现场安全监控网络视频、DNA鉴定意见等,这些数据证据能力可以选择直接影响证明待证事实。然而,在某些社会事实认定中,难以有证据不能直接实践证明。比如,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应该具有一些非法占有主要目的,若被告人对于自己不如实供述,司法会计人员信息无法探知。再如,在“零口供”又无直接使用证据的案件中,也同样也是存在待证事实之间无法实现直接作为认定的问题。此时,推定就成了国家认定事实必不可少的方法和路径。推定是学生通过分析已知事实A来认定待证事实B,若A成立则B成立,由于A毕竟不必然等同于B,所以推定允许反证。从推定的概念上看,“无罪推定”不是推定。何家弘教授他们认为,应该为“无罪假定”更合适。推定要有教师根据,假定不需要理由。
法律拟制不是推定。法律拟制是指法律规定 A 事实为 B 事实,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实 A 是犯罪后的自动交代,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真实供述;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事实 B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强制执行刑罚的人的供述,是司法机关不知情的其他犯罪行为的真实陈述。事实 A 是投降,事实 B 是投降,与事实 A 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虚构的是,A 被认为是 B,知道 A 不是 B,并假设 A 不是 B,但假设 A 是 B。在小说中,A 和 B 是明确的; 在推定中,a 是明确的,B 是模糊的。推定是为了解决事实问题,虚构是为了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不在网络犯罪活动现场的证明自己不是推定。对待证事实的推定是否我们可以同时包含否定性结论?即,从一个事实的存在推导出另一个重要事实的不存在。比如,通过研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未实施经济犯罪。何家弘教授他们认为对于这种发展情况不属于推定。推定的主要作用是能够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证明和避免出现难以实现完成的证明,直接影响后果是证明社会责任的免除或重新分配。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简单明了,这种方法推断没有提供必要设定为推定,无所谓的证明责任的免除或者需要重新分配。
“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不是可以推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概念,若A成立,可以认定B成立,A与B之间发展存在一些什么社会关系?生活工作经验中,确实可能存在通奸的妻子谋杀自己丈夫的,比如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后谋杀武大郎。生活实践经验也告诉学生我们,有奸情的妻子孩子不会谋杀丈夫;丈夫被杀害,凶手不是有奸情的妻子所为。“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是或然关系,不具有一定高度的盖然性。“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是推理能力不是一个推定。在侦查研究阶段,运用科学推理分析发现问题线索、确定技术侦查活动方向主要是非常有一种必要的,但若将推理混同推定,势必会影响出现冤情。
生活经验的推论不是推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经验法则推断未知事实是否为推定? 何嘉红教授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推定进行界定是必要的。 推定一般从审判中的个别司法人员的推理出发,经过经验的积累和知识的统一,形成判例法乃至法律规则。 推理是司法人员确认事实的一种思维方式,推理是以法律形式固定地推理。 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立法的解释,还包括司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颁布的司法解释。
推定的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通过阅读何家洪教授的专著《司法证明的方法与推定的规则》 ,阐明了推定的意义和作用,强调推定应当符合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运用,这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推定审查确定事实的能力。
通过上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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