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人在网上咨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法律问题,有几个有代表性的被挑选出来供大家参考。下面就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问:《全国中国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关于企业严惩严重影响危害人类社会发展治安的犯罪知识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中规定有:盗窃爆炸物,情节需要特别对于严重的,或者环境造成问题严重经济后果的,可以在刑法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并无盗窃爆炸物的规定。那么,对盗窃炸药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具有严重的,或者公司尚未形成造成资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学习如何定罪处罚?我们自己意见:基于通过某种活动犯罪研究目的而盗窃炸药的,定盗窃爆炸物罪,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类推判处;其他盗窃炸药数量存在较大的,按盗窃罪处理。(四川、辽宁)
答: 我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都增加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在犯罪清单上增加了非法制造、销售、运输、盗窃、扣押爆炸物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可以达到死刑。 因此,因非法制造、销售、运输、盗窃、扣押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决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 情节不特别严重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决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定罪。 并根据刑法第112条的规定,需要进行类比。 在农村地区盗窃少量爆炸物,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有的人可以私自用工厂的钢材进行制作土枪(猎枪式样)出售,或将体育用枪改装成装火药、沙子的火药枪,有一定的杀伤力,像这样的情况以及能否通过适用我国刑法作为第一第二百一十二条的非法生产制造枪支罪?(山东、宁夏)
答: 我们认为,对于制造和销售土著枪支或将体育枪支转化为火药枪支的人,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或者买卖)枪支罪论处;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酌情处以治安处罚。
三、问:刑法以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公司年龄发展应以日计算,还是以时计算?如果企业是以日计算,是到生日活动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学习或者后一天,认为是满周岁?(湖南)
答:刑法14岁已满14岁,是指实际满14岁,应以日计算,即过了14岁一个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岁。 例如,被告于1968年7月26日出生,自1982年7月27日起被认为年满14岁。 这同样适用于16岁和18岁的计算。 并须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四、 问:在处理年满16岁的人所犯的盗窃或其他刑事犯罪时,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是否也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习惯性盗窃或者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包括重大盗窃)的除外。他们实施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一般盗窃,不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审理被告人在16周岁以后所犯罪行时,对其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期间所犯的一般盗窃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问: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以上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通过其他问题严重影响破坏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罪,如果学生所犯罪行进行特别对于严重,可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宁夏)
答: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法典》没有规定16岁以下犯下特别严重罪行的人可缓刑两年。 因此,对于犯罪时不满16岁的人,死刑不能缓刑两年。
六、问: 对于刑满释放后犯罪的人,在对其以前的罪行作出判决之前,发现他没有因其他罪行受到处理。当他的新罪行被判刑时,他能因多项罪行同时受到惩罚吗?(湖南,上海,四川,福建)
答:在处理被告人出狱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有其他犯罪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诉。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类的犯罪的,应当将漏罪与他出狱后所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犯罪的,可以一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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