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某从建筑物上扔东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高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高某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3000元。
事件发生当天,被告酒后与妻子吵架,然后将电脑主机从七楼窗户扔出,落到公共人行通道徐先生。徐先生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
案例二
2016年6月22日21:00,被告刘喝酒后回家。在蚌埠市禹会区染建社区9号楼1单元7楼的平台上,竹梯、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等物品将陆续从平台窗口扔下,几乎撞上了经过单元楼门口的居民牛。2017年7月3日17:00,被告刘喝酒回家,再次将7楼平台上的竹梯从窗户扔下,砸碎了经过单元楼门口的葛。
法院认为,被告刘从高空向公共渠道扔东西,危及未指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刘在电话通知后主动上案,可以如实承认犯罪,自首,依法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裁定被告刘犯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刘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允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生效。
上海权威刑事律师分析
被告刘作为一个理性正常的成年人,知道高空抛物会损害楼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为了发泄情绪,他仍然不顾后果,把儿童自行车、滑板车、竹梯和其他物品从高层建筑中扔掉。他主观上允许有害结果的发生,并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刘喝醉后,高空抛物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应予以处罚。
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要注意行为人的动机、地点、时间和地点、类型和人员伤亡的风险,特别是考虑到人员密度、地点开放、公共因素、公共安全和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同的危害。确定高空抛物确实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行为,取得遏制效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款。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社会冲突和纠纷。高和妻子吵架,把电脑主机扔出窗外,几乎危及了徐先生的人身安全。最后,他被关进了监狱。为了生气,他最终得不偿失。
高空抛物,即使情节轻微,也不构成犯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民事侵权,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权威刑事律师解析男子劝架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