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事情,性虐待服务3万元一次,让上海敲诈勒索律师带您看看这个以为赚钱却被勒索的案子。
案件情况
侯,男,40岁,在太原的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12月1日,侯通过莫莫认识了受害者张。两人见面后,侯实际上向张提出了性虐待要求,并谎称一次给她3万元。这是两个不认识的人,张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实际上同意,两人在同一天发生性关系,并提供性虐待服务。
第二天,侯某某要求张某某提供性虐待服务。这一次,张某某明确表示拒绝。侯某某一听,张某某不去,就在电话里威胁张某某说:如果张某某不去,明天就看不到太阳了。
2019年12月3日,张某无奈地来到太原一家酒店的一个房间,根据侯某指定的地点再次提供性虐待服务。
后来,在房间里,侯提议让张支付高利贷赚钱,张不同意,侯再次威胁张如果不按他说,给张换个地方,张害怕,被迫当场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侯让张回家。
男子多次要钱
张某回家后,侯某继续纠缠张某,向张某要钱,张某某不得不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
张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没想到侯竟然把自己当成了自动取款机。2019年12月8日,侯威胁张来到上次酒店,让张转账4000元。
张某某刚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审理
侯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应该如何处罚?
侯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抢劫罪必须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当场取得财产。
侯让张来酒店两次,在张面前,用语言威胁张,让张分别转账1000元和4000元,符合现场两项规定,即当场威胁张,当场取得财产。因此,侯获得5000元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依法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某回家后,侯某某威胁张某某取得4000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是当场取得财产。这部分犯罪行为应视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产的行为。
侯某某用语言威胁张某某,张某某被迫向侯某某转账4000元,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侯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侯第二次要求张来酒店提供性虐待服务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确定这部分事实构成犯罪。
第一次,张某某在约定支付3万元的基础上自愿从事性虐待服务。
第二次,张某某明确表示不想去,受到侯某某的威胁。如果侯某某威胁他明天看不到太阳,张某某就会从事性虐待服务。显然,张某某并不是自愿的。
性虐待是指为满足性欲而实际或威胁的身体侵犯。我个人认为,如果发生性关系,应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性关系,只对张的性器官进行暴力攻击,构成强制猥亵罪。
上海敲诈勒索律师讲男子知朋友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