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和妻子孙某来三亚工作,在一个建筑工地当工人。有一天,他们在建筑工地加班。
突然,与施工现场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纪某酒后滋事,调戏陈某新婚妻子孙某,并辱骂围殴陈某。
在抵抗过程中,陈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周、荣、纪等人挥手。在混乱中,他的刀刺伤了荣的左腹股,导致左股动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轻伤,纪。刘轻伤。
事件发生后,陈被拘留。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逮捕了陈。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陈。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陈某是在被围困状态下进行的防御,陈某在防御中独自一人。他面对三名手持设备的工人。几名工人手持的设备足以严重威胁陈的生命安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陈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判处被告陈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后
两级检察院不服。
遂提出抗诉
从双方的关系和原因来看,纪某等人和陈某都是同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为案发当天调戏新婚妻子而引发了双方的斗殴。
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和强度来看,周某因怕出事而扔掉铲子,空手打架,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陈某重伤。
法院会因此改判吗?
结果让人直接拍大腿...
二审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荣某等人酒后闹事,调戏原被告陈某的妻子,虐待陈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
作为一个男人和一个丈夫,当他的妻子被调情、虐待和殴打时,陈用刀刺伤了他。正在殴打他的荣等人符合特殊防御条件。
虽然荣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伤,但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上海刑事律师说法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和公共利益。我或他人的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呢?
正当防卫条件
1.非法侵权的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原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非法侵权,但不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2.非法侵权正在进行中,即正当防卫必须针对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非法侵权。如果对未发生的侵权或已经结束的侵权进行防御,则不属于正当防御。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实施防卫行为。
4.对于非法侵权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非法侵权人本身,而不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但对正在进行谋杀、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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