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奸一定要注意!妻子破门而入想抓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上海刑事律师和你一起看看下面案例。
俗话说,抓小偷抓赃物,抓强奸抓双,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抓强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获得配偶的欺骗证据。然而,如果强奸手段非法,每分钟都会适得其反。这一判决表明,强奸应谨慎和合法,未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同意,不得强行破门而入,破坏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平。
一、基本情况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人刘某某。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x月x日起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刘某犯非法入侵住宅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二、检察院指控
2010年x月x日4点左右,被告刘得知丈夫康与受害人邱同居在长沙雨花区宿舍。为了报复邱,他聚集了刘、李、刘、刘、刘(都是另案处理)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和摄像机等工具冲向邱租来的宿舍。
未经房屋使用权人邱同意,被告刘等人用撬棍强行撬门,打开门,非法侵入房屋,殴打邱、康,威胁、恐吓、强行脱衣服拍照,写悔改书。
与此同时,被告刘某某等人还砸坏了邱某住所的笔记本电脑、电视等物品。
受害人邱某的伤情已被法医部门鉴定为轻伤;经物价部门鉴定,受损财产损失价值共计6600元。
公诉机关提供提取记录、扣押清单、退货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明;证人康、黄、周证言;受害人邱、胡陈述;价格认证结论、法医鉴定、被告刘供述、辩护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刘非法闯入他人住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法侵入住宅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刘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三、辩方观点。
被告人刘某某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受害人邱知道康是已婚丈夫,仍与他同居,侵犯了被告刘的合法婚姻权,被告刘有权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采取符合民间自然正义的自助行为,进入他人的房间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婚姻和家庭权利,而不是破坏他人的生活和平。
非法入侵房屋的客观方面,未经他人同意,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房屋或者拒绝退出的,本案显然不符合这种情况;
其次,公安机关以邱被迫侮辱立案。调查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足。邱和胡都不是本案的合格受害者。
被告人刘某某的情节明显危害不大,未达到刑法必须处罚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经审理查明
被告刘与康有夫妻关系。2010年x月x日,被告刘得知正在与受害人邱离婚的康与长沙雨花区宿舍同居,于是聚集了刘、李、刘、刘(均分别处理)等人。2010年x月x日4点左右,他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和摄像头来到宿舍。被告刘等人未经许可,用撬棍强行撬开门。
被告刘等人还砸碎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副等物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坏财产损失价值共计6600元。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邱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邱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邱某误工费、医疗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包括房东周某等案外人财产损失被告人刘某已赔偿受害人邱某,因此,损失由受害人邱某负责解决,不再由被告刘某承担)。
五、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法院质证,全部核实,由法院确认。
此外,证人黄还表示,2010年x月x日凌晨,刘某等人带康某、邱某到黄某家,骂康某、邱某,用手抓邱某的头发踢邱某的腿。刘强迫康向法院撤诉。这些人强迫邱写一封忏悔信,然后把邱放了。因为与指控事实无关,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交了邱和康在线聊天记录的照片,计划证明受害人邱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受害人邱否认。法院认为,辩护人无法解释材料的合法来源,以证明邱和康在线聊天的记录是明确的,在线聊天的记录不足以支持,因此不予采纳。
六、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刘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予以处罚。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指控,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刘等人强行拍照,由于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指控无法成立。被告刘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鉴于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受害人邱知道康和被告刘是夫妻,仍与康非法同居,有一定的过错。事件发生后,被告刘自愿认罪,赔偿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被告刘的刑事处罚。
关于胡是否属于受害人,虽然被告刘未经许可闯入受害人邱和胡宿舍,但没有对胡造成任何损害,房屋承租人是受害人邱,虽然受害人邱和胡共同租赁,但住在不同的房间里,被告刘胡说不关你……我丈夫在外面偷人,所以胡不应该属于受害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辩护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权采取符合民间自然正义的自救行为,进入他人房间维护其合法的婚姻和家庭权利,情节明显轻微,不符合刑法必须处罚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邱不是合格的受害者和其他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受害人邱知道康和被告刘是夫妻关系,仍与康非法同居,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刘可以依法追究受害人邱和康的相关责任。但被告刘等人夜深人静,未经业主或使用权人同意,房屋物品损坏,损失6000多元,也殴打、威胁、恐吓,对邱造成轻微伤害,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远远超过自救行为的限度,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房屋罪的要求。
被告刘有权采取合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不得采取违法行为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平。虽然受害人邱和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被告刘和他人的非法侵犯,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公安机关被迫侮辱邱,但被告刘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拘留,公安机关有权管辖。本案的调查程序是合法的,被告刘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因此,上述辩护意见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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