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根据判决,被告金某祥,女,住在陆良县。2021年3月17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金某祥故意伤害罪,并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发现,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被告金某祥家购买烟叶时,强行猥亵被告金某祥的女儿。被告金某祥外出归来后,用棍子殴打被害人钱某。经司法鉴定,钱属于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金某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次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被告金某祥犯罪后自首,如实自首,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被告金某祥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罚。受害人对本案造成的重大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金某祥。
因此,法院裁定被告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所聚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多人或多次猥亵儿童;
(2)聚众猥亵儿童,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3)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辩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处罚。
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得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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