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8年12月7日晚,陈某为妻子过生日,并自己大量饮酒。晚上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失去知觉,陈某随即让女儿打120求救。120答复说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的地方调车,具体到达时间无法确定。计程车一时无法接通,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驶执照。于是,陈某便独自驾车,将妻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后来,陈某被警察当场抓获。检查结果显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经审查,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系酒后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现已被依法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末,检察机关决定撤销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决定
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上海刑事律师解析
这起案件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首先看看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众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危险而被迫采取的紧急避险行动。对这样一种行为的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出现实际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一种迫在眉睫的危害;有一种避险意识;必须在必要范围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根据这起案件的情况,陈某的妻子深夜突发晕倒,口吐白沫,随时有生命危险,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因为当时陈某与妻子相距遥远,救护车不能及时赶到,他身边没有其他合法司机,事不关己,陈某醉酒后驾车救妻子的行为,属不得已之举。陈某酒后驾驶,主观上无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在此基础上,构成了对妻子进行危难救助的良好动机。再者,陈某的酒后驾驶行为并未引起交通事故,鉴于当时的具体情况,陈某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符合应急避险所需条件。因此,应认定陈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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