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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宣判有期徒刑一年

时间:2021-08-13 11:23 点击: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闸北刑事律师咨询,上海刑事案件好

         闸北刑事律师咨询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宣判有期徒刑一年的案例

  2021年8月12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吉孝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李吉孝有期徒刑一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吉孝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 850.69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围绕上诉各方的上诉理由,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检察员意见,补充调查了相关证据,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中午,被害人李亮与妻子侯法娟在潍坊市北王茶城与他人商谈租房事宜,因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李亮为此情绪激动。14时22分许,李亮驾车载侯法娟欲离开时行车不稳,在侯法娟的要求下李亮停车。李亮从驾驶室车门下车时跌坐在地,随后马上起身,与侯法娟发生推搡,随即从北王茶城内跑出至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与玉泉街交叉口向西200米左右的道路上。李亮先是拦停一辆黑色越野车,随后从车窗钻入在越野车后方停车等待的一辆白色厢货车副驾驶舱内,该车司机郇庆昌熄火停车后打开车门,李亮又跳下车,向后奔行。

  此时,被告人李吉孝于当日中午饮酒后,驾驶其本田雅阁轿车载共同饮酒的朋友孙鲁华、丰振宽二人缓慢行至已停车的白色厢货车后,李亮跑至李吉孝车旁,攀住车辆驾驶室车窗下沿,将一只脚伸入车内,踩踏车窗下沿向车顶攀爬,上半身趴附在车辆顶部。李吉孝为摆脱李亮,向左变向加速行驶,李亮从车顶摔下,致后脑部受伤,倒地不起。随后李亮被追出的侯法娟发现,送往潍坊市中医院救治。刚到医院时,李亮又从医院跑到附近潍州路东风街路口东二三十米路南处徘徊、逗留,行人和公安民警帮助侯法娟控制住李亮,带回医院治疗。同年8月22日,李亮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亮系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李吉孝继续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委托孙鲁华报警,其驾车回到家中,随后又将车辆开回现场附近,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案发经过。

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宣判有期徒刑一年

  关于上诉理由、检辩意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判分析如下:

  (一)关于李吉孝是否系酒后驾车。因李吉孝于案发后次日到案,其发生事故时体内酒精含量已无法查证,但证人孙鲁华、丰振宽、石晶伟三人均对与李吉孝共同饮酒事实作出了详细描述,证言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吉孝案发当日中午酒后驾车的事实。通过证言还能够认定,李吉孝因饮酒对是否及时投案态度犹豫,此后又叮嘱三人不能向侦查机关作证称其饮酒,可以进一步佐证其饮酒驾车的事实。

  (二)关于李亮的死亡与李吉孝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其一,关于李亮与自己车辆及白色厢货车接触时是否受伤。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清晰、连贯,与侯法娟、郇庆昌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李亮跌坐在地时,头部与自己车门内侧仅有轻微触碰;李亮进入白色厢货车时,与车辆底部无明显接触,车辆无行进。根据鉴定意见以及住院病历显示,李亮以上触碰,均不足以形成头部严重致伤的后果。

  其二,关于李亮在送入医院救治期间跑出医院后在外逗留是否存在致伤介入因素。虽然视频监控未能完全记录李亮跑出医院的部分区域,但根据侯法娟、许子龙证言以及处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证实,李亮跑出后活动位置区域较为固定,侯法娟全程跟随,行人、民警随后到场将李亮控制并带回医院,并无倒地或存在其他致伤因素介入的可能;经比对监控录像以及医生王成刚、卢广军的证言,结合李亮的病例材料,可以认定李亮跑出医院前后伤情并无变化。

  其三,关于李亮的死亡与李吉孝行为的因果关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头部伤情为,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分析认为摔跌可以形成;鉴定意见为,死者李亮系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而且,二审期间补充的理化检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排除了被害人存在中毒、吸食毒品等致死原因的可能。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系从李吉孝车辆摔跌所致,两者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三)关于李吉孝定罪及量刑考量。现场监控录像、证人曹灿提供的手机内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与证人曹灿、郇庆昌、孙鲁华、丰振宽等人的证言均能够证实,李亮在接触李吉孝车辆时,未携带工具,未实施攻击行为,车辆已减速接近停止状态。案发当时系在人、车流量较多的白天,车内有两名同乘人员,被害人在攀爬车辆时,并未对李吉孝等人人身与行车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被害人攀爬至车顶时,李吉孝为摆脱被害人而变向加速持续行驶,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摔跌致死的严重后果。李吉孝在侦查阶段供称“觉得能躲过去,认为开动车后他会自己下来”,在被害人已经趴到其车顶时,“我还在继续向前开车,加上车顶上面没有东西能抓,他的左脚踩在我的驾驶门玻璃口下沿没有踩实,他就掉在地上了”。可见,李吉孝加速行驶的目的不是为了躲避被害人可能给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而是为了让被害人从其车上离开,其主观上已经预见到其加速行为与被害人离开其车的因果关系,但由于过于自信,认为可以在其加速过程中被害人会自动离开,导致被害人从车上摔下,受伤死亡。李吉孝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加速行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受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被害人对于案件引发负有直接责任;李吉孝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二审期间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民事赔偿范围及数额认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能充分考虑案发起因中被害人的责任因素以及李吉孝案发后自首等情节,加之李吉孝二审期间履行了赔偿义务,对原审判决的量刑应予调整。遂作出上述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宣判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对过失致死的处罚规定了两项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应按照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死亡的案件。根据专门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定罪处罚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火灾、意外水、爆炸、中毒或其他有害方法的规定造成死亡;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第一百三十四条涉及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死亡等。

  过失导致死亡的量刑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普通过失造成死亡的行为。过失造成的死亡罪必须是过失,也就是说,可预见个人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因为粗心大意或轻信可以地避免,从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

  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包括以下三项:

  1、应当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可以被判缓刑

  2、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悔罪的表现,如果确定不再危及社会,可适用缓刑

  3、不是累犯可以被判缓刑。

  过失死亡罪的适用条件

  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死亡罪,客观上表现为由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由于疏忽而导致的死亡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有三个要件。

  1、死亡对他人的实际后果在客观上发生了。这是过失致死罪的前提。

  2、犯罪人必须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有意的,但不可预见自己的疏忽地导致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间接犯罪,其行为意图不影响结果的过失。这不同于故意杀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可以分为过失致人死亡和不作为致人死亡两种。

  3、犯罪者的疏忽和受害者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有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死亡是由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的死亡包括由于在当时不存在的伤害或一些条件比如伤势过重而导致的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因疏忽而导致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肇事者的疏忽造成严重伤害,但如果受害人因其他人为因素的干预而死亡(如医生未能积极抢救受害人或伤口治疗不良好),应只调查行为人对严重过失罪行的刑事责任。上海刑事案件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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