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发生的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二审宣判结果,引发全网关注。2020年3月24日,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俞某冬蓄意谋杀罪成立,判处终身监禁。杨浦区专业刑事律师发现但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推翻了一审所有的证据认定,俞某冬的终身监禁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对此,受害人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我的心里是崩溃的,我们全家都接受不了。”
受害人发文:完全接受不了,感觉天都要塌了
在收到二审改判10年的消息后,王女士在网络上发文表示自己完全接受不了这个结果。王女士文中称,在事后自己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得知二审改判的消息后,已经好几天没有吃饭了,连续去了几趟医院,感觉天都要塌了。
“我觉得作为一个受害者,经历了这么大的一个伤害,现在结果却是改判10年。我现在很无助,不知道怎么办,面对不公正的判决,我是既愤怒又无助。我的律师说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警方没有找到绳索、刀具之类的杀人工具,法院认定不构成蓄意谋杀。”王女士如是说。
据悉,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所有预谋杀人的认定,俞某冬刑期由终身监禁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据王女士的代理律师透露,二审改判的原因是,二审法官对蓄意杀人存在疑问,认为被告不构成蓄意杀人罪,但构成杀人罪,由于当事人幸存属于杀人未遂。律师表示,二审法院在事实查明方面不够细致,案件细节证据没有分析论证,将上诉至泰国最高法院。
救命都没喊出口,就被推下悬崖
2019年6月9日,王女士夫妻俩相约在泰国乌汶府帕登国家公园看日出。王女士表示对坠崖前那一刻的画面依然记忆犹新,“他从后面冲上来抱着我,那一刻我还觉得这个动作很温馨。”不过,随后她却听到俞某冬说出了四个字:你***吧......
连救命都没喊出口,王女士就被丈夫推下悬崖。幸运的是,王女士活了下来。据王女士回忆,在离地面几米高的地方,刚好有棵树,在下落过程中托住了自己,减弱了坠落的速度。幸运地她又碰上一位迷路的游客至此,及时发现她并报警。
事发后,王女士表示是丈夫俞某冬亲手将其推下悬崖,随后俞某冬因涉嫌杀妻被泰国警方逮捕。2020年3月,该案一审在泰国宣判,法院认定受害人丈夫俞某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520万泰铢。但俞某冬当庭提出上诉。
此前发生的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二审宣判结果,引发全网关注。2020年3月24日,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俞某冬蓄意谋杀罪成立,判处终身监禁。但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推翻了一审所有的证据认定,俞某冬的终身监禁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对此,受害人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我的心里是崩溃的,我们全家都接受不了。”
受害人发文:完全接受不了,感觉天都要塌了
在收到二审改判10年的消息后,王女士在网络上发文表示自己完全接受不了这个结果。王女士文中称,在事后自己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得知二审改判的消息后,已经好几天没有吃饭了,连续去了几趟医院,感觉天都要塌了。
“我觉得作为一个受害者,经历了这么大的一个伤害,现在结果却是改判10年。我现在很无助,不知道怎么办,面对不公正的判决,我是既愤怒又无助。我的律师说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警方没有找到绳索、刀具之类的杀人工具,法院认定不构成蓄意谋杀。”王女士如是说。
据悉,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所有预谋杀人的认定,俞某冬刑期由终身监禁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据王女士的代理律师透露,二审改判的原因是,二审法官对蓄意杀人存在疑问,认为被告不构成蓄意杀人罪,但构成杀人罪,由于当事人幸存属于杀人未遂。律师表示,二审法院在事实查明方面不够细致,案件细节证据没有分析论证,将上诉至泰国最高法院。
救命都没喊出口,就被推下悬崖
2019年6月9日,王女士夫妻俩相约在泰国乌汶府帕登国家公园看日出。王女士表示对坠崖前那一刻的画面依然记忆犹新,“他从后面冲上来抱着我,那一刻我还觉得这个动作很温馨。”不过,随后她却听到俞某冬说出了四个字:你***吧......
连救命都没喊出口,王女士就被丈夫推下悬崖。幸运的是,王女士活了下来。据王女士回忆,在离地面几米高的地方,刚好有棵树,在下落过程中托住了自己,减弱了坠落的速度。幸运地她又碰上一位迷路的游客至此,及时发现她并报警。
事发后,王女士表示是丈夫俞某冬亲手将其推下悬崖,随后俞某冬因涉嫌杀妻被泰国警方逮捕。2020年3月,该案一审在泰国宣判,法院认定受害人丈夫俞某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520万泰铢。但俞某冬当庭提出上诉。
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
从如下两个方面考虑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
1、可操控性标准
物之类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toolusing)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既然为身体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须可以被行为人所操控。那些从物理特性上来说,不能被行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称之为工具的,就更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例如,实践中较易碰到,也较为典型的即房屋。
2、犯罪对象标准
物之用途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如汽车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杀人工具。
什么是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作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车,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例如:犯罪嫌疑人盗窃工地钢筋时,用来运输钢筋的汽车就应认定为作案工具,法院判决时,应当对该汽车予以没收。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从如下两个方面考虑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
1、可操控性标准
物之类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toolusing)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既然为身体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须可以被行为人所操控。那些从物理特性上来说,不能被行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称之为工具的,就更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例如,实践中较易碰到,也较为典型的即房屋。
2、犯罪对象标准
物之用途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如汽车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杀人工具。
什么是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作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车,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例如:犯罪嫌疑人盗窃工地钢筋时,用来运输钢筋的汽车就应认定为作案工具,法院判决时,应当对该汽车予以没收。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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