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划定,《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对庭前预备步伐作出明确划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杨浦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具体而言,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肯定审判长及合议庭构成职员。按照无关划定肯定审判长及其合议庭构成职员。《1998年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合用一般步伐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许庭长指定审判长并肯定合议庭构成职员;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草拟过程当中对此有以下思量:(1)考虑到本条规定在一审步伐部分,故未再特地明确独任审判员的肯定题目,法律实践中能够参照本条划定肯定。(2)所有一审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国民陪审员都可列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民陪审员列入审讯举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因此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确定,不宜规定由院长或者庭长确定。(3)当前,为避免人为干扰审判,不少法院已经实行电脑分案,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规定不合适。因此,这里表述为“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无论是审判员的随机抽取,还是对案件的电脑随机分案,都可以为此处的“确定”所概括。
2.休庭十日前将起诉书正本投递被告人、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划定,起诉书正本的投递工具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请求投递所有的当事人,不但不必要,并且会致使诉讼步伐的迟延。是以,《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将起诉书正本的投递工具从《1998年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当事人”调解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罗看法过程当中,有看法提出,从量刑规范性化革新的要求出发,建议一并明确量刑建议书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当事人。经研究认为,考虑到量刑规范化改革尚在试点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明确写入本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3.关照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在休庭五日前供应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请求证人、鉴定人、有特地常识的人出庭的,应该列明无关职员的姓名、性别、岁数、职业、住址、联络体式格局。平日情况下,人民法院休庭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处于羁押状况,平日无奈向法庭提供上述名单和材料。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防止在开庭时出现证据突袭情况,此处将提供相关名单和材料的事项规定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
通过上面上海杨浦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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