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的年龄发展状况以及与其进行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有着密切结合相关,因此,刑法从年龄上划定了一个负刑事社会责任的范围,解决了不同学生年龄人刑事风险责任的有无和从宽处罚与否主要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世界其他各国企业刑事科学立法研究关于经济责任公司年龄的规定方法各有特点不同,但大都需要根据我们一个人心智发育的实际生活历程,把刑事责任人员年龄划分为以下几个重要阶段。我国亦不例外,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随着年龄结构作出了集中统一规定。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尚未成年,体力和智力正常发育过程中尚未得到完全没有成熟,辨认和控制要求自己学习行为的能力建设尚不完全能够具备,为了全面贯彻对未成年人健康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国传统刑法对未成年犯刑事责任制度作出了一些专门设计规定。根据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才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造成伤害致人重伤或者通过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认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共同犯罪,应当从轻或者有效减轻行政处罚。为了充分体现对老年人的体恤和刑法的谦抑,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分析问题及时作出一种专门学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是故意犯罪的,可以选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在死刑的适用这一方面,刑法第四十九条也对上述两类人做出比较特殊政策规定:对于网络犯罪的时候产生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论其犯何种罪、罪行何等严重,均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亦不适用死刑。
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查明被告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如14周岁至16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75周岁,对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着关键作用,从而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准确定罪量刑。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进行了电话答复,提出了确定被告人实际年龄的请求。在电话答复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了审查被告人年龄的方式。该条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审查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的方法和相关原则,另一方面确立了应当适用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8周岁这一事实的证明标志,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必要进一步扩充上述规定的内容,以满足所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年龄审查判断的要求。以上规定主要是针对死刑案件,所以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但在实践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
因此,审查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也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对已满75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后,需要规定审查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75周岁的方法和原则。基于上述考虑,《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审查被告人年龄的方式和原则。具体来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能够达到一个相应法定社会责任公司年龄,应当同时根据我国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数据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
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审查被告人实施网络犯罪时的年龄,一般企业应以户籍证据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通常都是根据其出生证明文件等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予以确定;没有中国户籍证明自己以及他们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如何根据以上人口普查登记、学籍卡、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发展进行科学判断。
然而,上述方法判断这个过程设计只是教学实践中学习具体实现案件的通常这种情形,并非绝对不变,具体办案中可以从案件具体应用情况方面出发,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系统进行价值判断。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计算结果也是作为重要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骨龄就是骨骼年龄,是一项人体细胞生长发育的指标尺度。
骨龄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人体发育的生理成熟程度。但是,人的生长发育受遗传风险因素造成影响,不同文化的人发育规律不尽一致,而且,营养教育水平、饮食行为习惯、气候生态环境、人文精神环境等多种方式因素也决定了不同的人在同一年龄增长阶段的骨骼发育状况可能也不完全相同,因此,骨龄与实际年龄结构可能会导致产生提供一定的误差。因此,实践中教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骨龄鉴定评估结果只能是作为基本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而不能满足作为职业判断用户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有利于被告人。由于对被告人法定责任年龄的认定影响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大小,影响具体刑罚裁量,应采用严格的标准,要求认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不能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这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贯立场。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的电话答复就明确表示,经反复调查无法查明被告人实际年龄的,应当按照宽大原则掌握,留有余地。《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第四十条主要针对办理死刑案件,进一步明确了尚未排除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为已满18周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七十五周岁的,应当认定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七十五周岁。
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被指控的罪行时已满18周岁,就应当认定为不满18周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的,应当认定为不满十六周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的,应当认定为未满十四周岁。相反,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未满75岁,则应认定其已满75岁。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会见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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