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庭审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通过教师出示、宣读 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或者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技术侦查研究人员信息或者企业其他专业人员到场说明发展情况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实践证明。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庭前会议精神就是开庭前准备一个程序,而非审判程序。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之间可以就申请排除的证据达成目标一致意见,控方不再只是作为公司起诉证据,或者辩方不再提出一些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庭审程序,不能在开庭前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完毕,如果父母双方未能就非法证据排除这些问题已经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则应当到法庭开庭审理之后予以有效解决。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方式。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出示讯问笔录”、“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关注的是供述的证据能力问题,因供述的合法性尚存争议,故此时不能具体宣读讯问笔录或者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的具体供述,只是基于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显示的讯问时间、地点、提问内容等事项,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与侦查讯问笔录和讯问录音录像不同,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可以直接反映被告人是否提出过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问题,公诉人出示相关核查材料时,可以宣读核查材料的具体内容或者播放核查录音录像,被告人可以进行质证、辩论。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会见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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