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人员出庭的问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查明案件事实,排除刑讯逼供等违法案件,实现被告人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积极意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实际上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有关规定,(一)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仅限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情况。
公诉机关不能通过向法院提供讯问记录、录音录像、监护记录和体检记录来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并非所有涉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都需要调查员在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启动有关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法院决定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院调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发出通知。
(二)法院决定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院调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的,相关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应请求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此外,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未要求人民法院通知有关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的, 但认为确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通知调查人员出庭也可以根据职权通知有关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通知有关调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有关人员都应当出庭。
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结论。如果经过法院审理,确定或不能排除《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则应排除有关证据。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院调查程序启动时,法院应对调查结果给出明确的意见,并确定有关证据是否被排除在外。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什么时候得出排除性结论?审判实践中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进行下一次审判之前,应当对证据是否非法作出结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在作出最后判决的同时,对证据是否非法作出评估。
研究表明,上述两种观点并不矛盾,应该综合运用。如果法院在法庭上难以确认非法证据的存在,可以休庭审议研究,休庭后对非法证据的存在给出结论性意见。但是,不论法院是否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通知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在法庭聆讯中,如宪法第五十四条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则不能直接用作裁定案件的依据,而应继续出示、辨认、反复询问及其他法庭调查程序。只有经证实为真,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会见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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