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与卖淫女发生第四次性关系是强奸吗?上海刑事律师带你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件介绍
王(男,28岁,未婚)是一家电视台的记者,通过公开暗访,以报道为威胁,月收入相当丰厚。王还没有结婚,只是因为他喜欢嫖娼。当然,如果他特别喜欢卖淫的女人,就不能过夜了。王最近遇到了朱(女,25岁),她被称为大三学生。
通过300元的快餐性交易,王认为朱很好,两人同意周末包夜,价格2000元,同意性关系的次数不限。是晚上,王和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朱很累,正要睡觉。王坚持说,既然你包夜,你应该配合我发生性关系,不管朱的反抗,强迫与朱发生第四次性关系。朱真的被王折磨得无法忍受,所以他报警告王强奸了自己。
王拿出自己和朱的聊天记录,愤怒地说: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本案是作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的。我们假设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了,根据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以下作者结合刑法原则和刑法规定分析了本案。请批评和纠正它。
王某与朱某的包夜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王某与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拘留或者罚款。
因此,王某和朱某从事卖淫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法律。
(2)王某与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性关系应以纯粹的爱情为基础,以婚姻为基础。那些欺骗和一夜情是社会共同道德应该谴责的行为。以金钱和性交换的卖淫和嫖娼不仅是违法行为,也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王与朱之间的夜间协议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它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自始无效。
王与朱发生性关系第四次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面已经讨论过,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在法律上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
什么是自始无效:这个协议从来没有出现过,双方都没有义务遵守协议。
这里没有反悔,因为没有义务,怎么反悔?
然而,同意发生性关系仍然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前三次,朱自愿承认包夜协议,并自愿与王发生性关系。他们属于用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刑法规定的范畴。
请注意,王第四次与朱发生性关系,明显是强迫,违背了朱的意愿,侵犯了朱的性自主决策权。
王某构成强奸罪。但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对强奸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从轻处罚王某。
结论:天知地知道你知道我知道的违法行为。一旦你感染了疾病,比如艾滋病,你就想哭而不流泪。违法行为是有代价的,你必须知道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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