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浙江省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下面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解读一下案件情况。
案例梳理
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家快递公司内,用手机拍下一部快递小件。被告何某某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然后伙同郎某某分别使用各自的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并多次利用其QQ号与自己聊天。为了提高聊天记录的可信度,何某某、郎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同一月份7-16日,郎某某将上面所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几十张截图和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网站上,引起广泛关注。
随后,将上述偷拍视频和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合并转发,并且陆续有超过110个微信群(会员总数达两万多人),引发了大量的低俗评论,众多微信公众号、以上聊天记录合辑网站等转载推文(总阅读数两万多次),影响到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何某某、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上述事实。警方对郎某、何某某等人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犯罪发生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予以补偿。
法庭经过审判认为
何某某以寻衅滋事、博取关注为目的,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散布谣言,导致这一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犯受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的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诋毁他人,情节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由于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只是受害者谷某某,其对象选择具有随机性,导致不特定的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秩序感下降;在网上广泛传播诽谤信息,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言论,尽管经过公安机关辟谣,仍然对网络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公诉人对二被告诽谤罪的控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庭裁决
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够主动赔偿损失,并坦白悔罪,主动修补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对所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庭建议公诉机关判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由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
法庭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俗话说得好:“祸从口出”,网络空间也非法外之地,我国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对人格和名誉权的保护不断加强。当前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让更多普通民众知道法、懂法、守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上海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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