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载货汽车和其他经营车辆在道路上运行的时间相对较长,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也不少,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维修,就会产生停运损失。所以,谁应该承担这些损失呢?如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一般认为顺风车变更车辆用途为营运车辆,而不负保险理赔责任。这样的保险公司辩护能成立吗?查看本期案例!
01、经营车辆的停运能让商业险赔偿损失吗?
这是一起案件:贾某驾车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险和商业三者险是贾某50万元购买的。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与王某合伙承包出租车,月租费4140元。张某车辆在修理厂维修,10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贾某和保险公司索赔合同金及误工费。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承包金和误工费是一种间接损失,商业保险合同规定间接损失不赔偿。法庭最后裁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合同金1102元,误工费1333.3元。
但保险公司通常对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道交事故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款规定:
法律上从事货运、客运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由于不能开展相应业务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抗辩观点并不被支持。在实践中,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条款的内容和效力有不同的情形进行区分。“间接损失”,是侵权者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使被侵权者在一定范围内与财产有关的未来利益损失。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按照《道交事故司法解释》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确定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范围。承保人签定商业三者险合同时,一般不会就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进行理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对于间接损失额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他们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02、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商业险免赔额?
伴随着因特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出行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网约车、网约车、顺风车等多种网络平台用车。对于私家车和营运车辆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因此,在发生顺风车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会认为顺风车改变其车辆用途为营运车辆,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这样的保险公司辩护能成立吗?
《保险法》第52条规定:
对保险标的明显增加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性明显增大,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驾驶小型客车由于转向不当与高速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路产受损,乘务员曹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全责。事发时,曹某为顺风车合乘者,徐某为合乘人员,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进行上述合乘。由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曹某将徐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7000元。法庭最后裁定保险公司赔偿曹某10000元,车上人员险赔偿曹某剩余27000元。
在实际生活中,顺风车一直是友好互助、节省成本的出发点,即使付费也不能得到行车成本之外的经济利益。所以,不应把收费视为“有利可图”,更不能作为“有利可图”的理由,所以合同中的顺风车不具有“经营性质”。本案件中,法院依据徐某顺风车行驶路线及一段时间内接单数,判定其行为不属于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辆危险性显著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仍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刑事著名律师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顺风车”的收费标准,在合理时间内提供顺风车服务的频率、行驶路线等因素,如认定属于“网约出租车”实际情况,则其本质上属于改变车辆用途为营运车辆,在客观上增加了私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也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