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根据张某某介绍,李某某以人民币5900元/吨的价格将甲苯6吨卖给燕某某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用于合法生产和经营。虽然李某某明知是物流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普通货车,但却隐瞒了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客观上致使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王某某驾驶普通货车载着6吨多甲苯行驶到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过检验,李某某将运输的液体成分98.01%为甲苯,经鉴定属危险化学品,李某某将其出售给燕某某公司。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联系公安部门,要求其主动到案。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主动到案,但在前期讯问过程中拒不供认其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他解释说,他们卖给物流公司的司机运输的是乙酸甲酯,而不是甲苯,买方从他那里买来的也是乙酸甲酯,醋酸甲酯不属于易制毒物品,所以没有犯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查阅卷宗,认真分析在案证据,仔细梳理有关规定,查明北京某工贸公司购买了甲苯的李某某处购买了甲苯,属于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易制毒化学品,不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上海市刑事咨询律师解读
尽管李某某的行为并未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根据《刑法典》第133条第1款第4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嫌疑犯李某某明知自己驾驶的是普通货车,仍然隐瞒所运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造成驾驶员在主观上不知情的情况下,客观地实施了机动车驾驶,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危害公众安全。在危险驾驶中,李某某属于间接正犯,构成危险驾驶罪。
非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意念者,为实现其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的人。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已经八年有余,公众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入罪已有认识,但许多人却疏忽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驾车者朋友应高度警觉,警惕这些危险行为,别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误踩了法律的红线;非驾驶员也不要认为自己没有驾驶就和这些罪行没有关系,若本人像本案中的李某某一样利用驾驶员的不知情来实施上述行为,则构成间接正犯应负刑事责任。上海市刑事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