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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破产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定性

时间:2023-05-18 09:0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受贿罪

  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海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上海刑事律师:破产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定性

  上述规定中,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属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范畴,其收受贿赂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收受贿赂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一、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情况并不罕见。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例: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指定了一名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该破产管理人要求某债权人行贿,以便在债权分配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得已向破产管理人行贿。后来,该破产管理人因其他原因被调查,其收受贿赂的事实也随之被揭露。

  在上述案例中,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刑法中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因为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处理措施

  针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我们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立即调查:一旦发现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事实,应当立即展开调查,查明其收受贿赂的时间、对象、金额等情况,并对涉嫌犯罪的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

  2.启动刑事诉讼:如果经过调查后发现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将其送至司法机关接受审判。

上海刑事律师:破产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定性

  3.追究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还违反了其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职责。因此,在刑事追究其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4.加强管理: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管理。比如,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信誉度。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查处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为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和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处理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案件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证据:要想顺利处理这类案件,首先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可以通过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查阅其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社交媒体等信息,以及与其他人员的交流记录等手段来获取证据。

  2.启动刑事追究: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将其送至司法机关接受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供给财物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上海市,破产清算工作一般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监督。而根据《上海市破产法庭案件办理规定》,破产管理人须经破产法庭审批,并委托专业破产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如果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被发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追究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还违反了其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职责。因此,在刑事追究其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4.加强管理: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管理。比如,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制度,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上海刑事律师:破产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定性

  总之,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大家,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信誉度。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查处和惩治这类犯罪,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应当积极加强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加强破产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为破产清算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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