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然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了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契税等问题,对公共财产造成了损失。本文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探讨在认定其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时,国有股份所对应的减免数额是否应予扣除。
一、背景介绍
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收费标准。然而,一些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免征相关费用,导致国家公共财产受损。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需要予以惩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征收出让金。
第九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和收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和收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减免,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转让、让与、出质、赠与、抵押、拍卖等行为,应当缴纳契税。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赔偿款等款项,应当并入土地价款计算缴纳契税。
三、法律案例分析
2018年,上海市某区域发展公司与一家民营企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为800万元,契税为200万元。然而,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私自将土地出让金减免了400万元,并免征了契税,导致公共财产受到了巨大损失。经查,该工作人员被认定为涉嫌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契税都是国家公共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对于国有股份所对应的减免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四、结论
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行为所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于国有股份所对应的减免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此外,政府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或免征。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维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正。
以上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给国家参股企业减免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行为的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和公众有所帮助。
五、参考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应当计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国务院规定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土地增值税制度。所有者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五条 契税是一种现金税,适用于土地、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权利的转让及其他的应税行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该项交易或者应税行为,均应纳税。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契税。
六、参考案例
2009年,上海市某区城建局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最终,李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科长李某同样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经过调查和审理,李某最终被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结语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认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免征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维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正。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契税等收费标准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公共财产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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