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私分国有企业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就是在于通过强化国有资产信息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学习如何能够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一个很大争议。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贪污贿赂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应当准确确定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此,要明确国家机关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乡以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也应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纳入国家机关,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就成为公司和企业的财产,国家对投入的财产失去所有权,只能按照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构私分国有资产,也可以构成费用犯罪。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认识
对私分国有企业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做扩大解释。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制度以及进行具体管理规定中关于中国国有资产信息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三、对“以单位名义私人分配国有资产和集体”的理解。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关作出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有决策权的决定,或者单位全体成员以单位为民间分配组织的单位、福利、奖金、红利、补贴等项目的名义共同讨论的决定。
“集体私有分配给个人”一般是指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全体职工和部分职工。分布,可能是平均分布,也可能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布。直接负责集体私人分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得到财物或者得到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个人”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应绝对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经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者单位领导决定后在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认可的,应当认定该行为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公司资产进行集体私分,然而对于个人所得差额巨大的行为,因为我国法律问题没有发展作出一个明确相关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我们应当严格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而不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以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来。
四、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在经济学中,国有财产是指在我国境内外属于全民(即国有)的各种形式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资于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形式的资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即国家依法取得和承认的国有资产,或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基金的投资和投资收入所形成的财产。1997年有关国有资产直接使用概念的规定有两条,国有资产直接使用概念的规定有四条。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不同的条款中分别使用了这两个概念,这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认为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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