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受贿罪,受贿犯罪数额存在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进行拘役;受贿数额具有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发现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贪污公款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受贿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受贿罪,受贿犯罪数额存在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进行拘役;受贿数额具有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发现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贿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非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为特殊教育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管理人员。国家社会工作进行人员不构成该罪。
2、主观:必须是故意的。
3、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4、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企业利用技术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数额存在较大的行为。
四、律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要点
1、区分的标准是利用职务是否为他人谋利。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因而是法律行为而不恃犯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接受亲友的一般礼遇礼物,但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利益,也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但会构成(个人)受贿罪。以单位名义受贿,将他人财物归属于单位的,如果单位是国有单位,则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是非国有单位,就不构成犯罪。
对既具有一个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身份又具有非国家社会工作研究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定性应依据其实施受贿行为时利用的主体身份来认定。如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充分利用这些国家发展工作相关人员身份且未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学生通过非国家教育工作服务人员身份实施,应认定为非国家经济工作专业人员受贿罪,如果其双重身份都存在收受他人财物并未得到他人谋取非法企业利益,则构成数罪并罚。
3、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招徕、受贿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斡旋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具体的受贿罪类型分别进行判断,准确区分合法利益和不当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动机或者行为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此外,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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