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关于一个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的认定管理问题研究还有我们很多社会问题和疑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贪污公款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所谓“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是指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经济利益,要求学生或者通过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教学工作环境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自己所谓公司薪酬的行为。
对此,《办理受贿案件法律适用不同意见》第6条作出了一个明确具体规定,“国家社会工作研究人员能够利用这个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自身利益,要求教师或者我们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员工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这些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专业学习刑事律师认为,除了此条款具有明确政府规定的“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特定关系人领取的薪酬结构明显高于其职位正常薪酬设计水平”与“接受请托人帮助为特定关系人安排教育工作”的问题,这两种情形能否构成受贿也需要提供参照我国司法解释来处理。
一、具体关联人不实际工作,而是“名义”领取报酬
二、特定相关人员领取的报酬是否明显高于其职务的正常报酬水平,可以构成贿赂问题
三、接受请托人帮助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能否认定为受贿?
四、特定关系人实际管理工作而领取薪酬制度能否认定为受贿行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通过上面上海贪污公款罪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江西万年县 | 上海受贿罪律师视角:姜志刚受贿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唐一军受 | 上海受贿罪律师视角:“受贿5.55亿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视角:王大伟受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央行原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