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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到底是什么?上海贪污贿赂辩护律师一文讲清楚!

时间:2022-07-23 11:46 点击: 关键词:上海贪污贿赂辩护律师,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秘密收受返还费用的行为。刑法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补充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今天上海贪污贿赂辩护律师来讲讲。

受贿罪到底是什么?上海贪污贿赂辩护律师一文讲清楚!

  一、基本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学生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中国刑事法律责任问题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已经成为行贿罪的主体。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发展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研究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教育工作相关人员的廉洁性。客观环境方面表现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安全工作服务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进行财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情节发展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法人犯罪,客观方面是索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他人财产,为其他两种情形谋取利益,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三)在《刑法》修订前,与单位受贿罪相似的规定见诸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相关规定》。该《补充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文化事业建设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自身利益,情节发展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影响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学生直接社会责任会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役。”新《刑法》把这一制度规定修改后以专条进行具体规定。新旧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别,体现于犯罪行为主体的表述能力有所了解不同。《补充规定》把本罪主体限定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服务事业工作单位、机关和团体”,新《刑法》表述为“国有上市公司、企业”等。符合目前我国农村经济贸易体制以计划技术经济政治体制转向金融市场规模经济结构体制的实 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四)与新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不同,法人受贿罪除了犯罪主体不同之外,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实质性的区别。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其客观要件之一,但法人受贿罪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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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意问题

  (一)谋取不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通知和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谋取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协助或者便利。 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原则,给予有关人员财产和财产以谋求竞争优势,被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民团体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法律解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的成员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理救灾、防洪、优惠、脱贫攻坚、移民和救灾的资金物资,协助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征地、赔偿费的管理、代政府征缴税款的管理、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以侵吞公共财产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人,视为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人,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腐败犯罪的主体。

  (三)受贿罪的其他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贸易往来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一个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四)不构成本罪或免除处罚的特殊情况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予因受到勒索而未获得不正当好处的国家官员财产,不属于贿赂。为取得合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不属于贿赂行为。未达到起诉标准的,一般不以行贿罪论处。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供认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暴露其他与行贿人无关的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贿罪到底是什么?上海贪污贿赂辩护律师一文讲清楚!

  以上便是上海贪污贿赂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受贿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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