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谷侞施的案例。这个问题对于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来说,可是相当的重要。别急,上海市刑事律师这就来给大家支招。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谷侞施的行为不属于斡旋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谷侞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找丙帮忙并非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因为其与丙的妻子乙曾是同事关系,早就与丙相识,是基于二人的朋友关系找到丙。
接下来,是谷侞施帮丁融资是提供信息服务收取钱财的“有偿中介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购买方、服务人或服务对象等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谷侞施帮助丁的B公司寻找C公司作为融资渠道的行为,实际上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为丁的B公司融资牵线搭桥,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B、C公司之间的融资谈判,介绍业务成功后,收受了丁给予的60万元感谢费,也是事前与丁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的事项。
最后,是上海市刑事律师的评析意见。谷侞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丙的朋友关系,通过丙职务上的行为,帮助B公司融资,并收受B公司负责人丁给予的感谢费60万元,其行为属于在经济活动中提供信息服务的有偿中介活动,而非斡旋受贿。
综上所述,谷侞施的行为不属于斡旋受贿,而是属于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避免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江西万年县 |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女副省长落马 |
上海刑事律师视角下的机场警察索 | 上海刑事律师著名律师为您讲解如 |
上海刑事律师:破产管理工作人员利 | 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上海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