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贪污受贿案律师 =任志强,北京华远集团前董事长,房地产界知名企业家。但公众并不知道他的真面目:任志强在华远集团一人独大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长达十余年,给国有控股企业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涉及总金额超过2.2亿元。
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任志强涉嫌国有公司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任志强当庭认罪,拒绝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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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工资将在退休后支付。
任志强生于1951年,1993年被任命为国有公司北京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后成为公司董事长。此外,他还是华远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华远地产有限公司和华远地产全资公司北京华远地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任志强作为华远集团“一把手”近20年,在公司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也为他肆意腐败奠定了基础。
法院认定,任志强挪用公款4974万余元,其中3640万元为支付给儿子的“财务顾问费”。
本院认定,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任志强利用其担任华远地产和华远地产董事长的职务,在办理信托公司向华远地产提供的贷款过程中,与其儿子、时任华远地产财务总监余某、焦某某(均单独办理)等共同决定向余某支付服务费2340万元,明知余某实际上并未提供中介服务。侯玉谋、焦某某等人通过华远集团与北京某咨询服务公司签订虚假的“财务咨询服务协议”,以支付“财务咨询费”为名,非法占用华远房产资金2340万元。
2014年,由于贷款利率下调,华远地产向昆仑信托有限公司展期贷款13亿元。得知此事后,于利用父亲任志强的职务之便,再次索要“代理费”。任志强为了帮儿子挣钱,通过下属焦某某签订虚假钢筋供应合同,以“钢筋款”的名义非法占有华远房产1300万元,并支付给于某某。
对此,当时的华远地产财务总监焦某某表示,她在向任志强汇报的时候,明确告诉华远,没有给服务费的先例,这笔钱不应该给于某某,因为于某某只是介绍了双方的认识,并没有参与谈判和融资过程,也没有参与第二次贷款过程。余某赚这钱太轻松了,但任志强还是同意付钱。
本院认为,任志强知道于在华远地产两笔贷款期间并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任志强作为华远地产董事长,同意向于支付不应支付的财务顾问费,且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任志强除了与儿子等人非法私藏巨额公款外,在任职期间在公司超发工资1334万元,退休后领取的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
2008年5月,西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对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薪酬限额。任志强作为华远集团董事长,深知自己应按《办法》规定的限额领取报酬,下属企业领取的报酬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返还给他工作的华远集团,华远集团应视为营业外收入。然而,华远地产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证实,任志强让他们按照SASAC的限额上报工资,并将超额部分先记入公司账户。
因此,2009-2010年期间,任志强利用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暂时拒绝领取超限额工资,让公司财务人员在华远地产办理超限额工资,作为“支付任志强工资”的一种方式,从而规避了支付义务。2015年退休后,任志强非法接管超限额工资1334万元,税后收入734万元。
挪用公款,滥用职权。
国有控股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遭受的损失尤其惨重。
在法院认定任志强有罪的四大罪名中,挪用公款罪最早开始。
2002年9月,在华远地产股份制改造期间,华远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华远李浩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李浩中心),李浩中心代表员工入股北京华远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西城区国资委明确要求,李浩中心不得有其他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不得与华远集团、华远地产等公司进行资金借贷。
任志强知道以上规定,但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无视法律法规。2003年8月,任志强等人从北京华远杜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浩中心贷款人民币1120万元,用于投资华远的公寓项目。李浩中心盈利9200多万元,其中任志强个人盈利1924多万元,税后盈利1539多万元。
2003年9月,任志强亲自决定挪用李浩中心的3000万元资金,让自己的员工购买华远集团持有的李浩中心的股权,将李浩中心变成任志强等人的自然人公司,然后以华远地产向李浩中心支付的分红陆续偿还了3000万元。
2013年9月,任志强决定从华远房地产公司贷款2000万元给北京华远李浩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李浩中心)投资房地产项目,获利50万元,其中任志强个人获利10万余元,税后获利8万余元。
任志强三次挪用公款,共计6120万元。法院认为,任志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国有股权将华远杜英、华远地产、李浩中心的资金挪用于李浩中心的个人股东,为自己和职工股东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法院还认定,任志强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期间,违规滥用职权,导致国有控股企业损失特别惨重,损失超过1.167亿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超过5378万元,任志强个人获利超过1941万元。
一套房装修了好几年。
找供应商要装修款。
华远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与多家设备供应商有合作关系。赵某某是其中一家设备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
本院认定,2004年至2014年,任志强利用其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的职务,帮助赵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华远地产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设备。为此,2012年至2017年,任志强先后收到房屋装修款125万元。
本案涉及的房产位于北京太阳宫,装修历时数年。任志强的妻子说,每次装修公司采购一批材料,她都会通知她,然后她会联系任志强,任志强会催促赵。
赵某某的账户上有5笔给任志强交装修款的记录。赵的秘书说,公司从2000年开始为华源公司的项目提供设备。为了保持良好的关系,长期合作,赵某某支付了任志强家的装修费用。
数罪并罚,处十八年有期徒刑。
任志强当庭表示,会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志强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院判决,已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上海知名贪污受贿案律师 宣判后,任志强当庭表示,将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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