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布了霍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夏金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披露了相关判决结果和信息。上海市受贿罪律师为你介绍这个案例。
记者从判决中看到,夏金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4.9万元,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监禁,并处罚金20万元。
根据公开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夏金山利用霍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开发区派出所所长、纪委书记、副局长等职务,在案件调查、承包工程、工作调动、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4.6万元。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金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产4.98万元,构成贿赂罪。被告人夏金山经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如实解释了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解释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贿赂事实,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属于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金山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金山不继续配合追回工作,多次为他人寻求晋升、调整,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进山被判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没收被告人夏进山退还的违法所得149187.02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夏进山违法所得328812.98元。上海市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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