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坚持把反腐倡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任务。上海受贿罪律师为您带来下面案例。
案件情况
被告徐是一家图书馆(全额拨款机构)的副主任。徐担任副主任期间,图书馆多次收取30多万元,发放员工福利和支付单位其他费用;通过虚假购买发票、虚假劳动支出等方式收取60多万元。经图书馆集体决定,部分资金以单位名义集体分配给图书馆工作人员。被告徐担任副主任期间,图书馆通过购买价格虚高的借书卡获得近4万元的财务资金。他利用工作岗位挪用上述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后来,被告徐自动向监察委员会投降,并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事件发生后,被告徐及其家属退还了赃物。
人民检察院以徐犯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县图书馆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秘密收到各种名义回扣。情节严重,国有资产集体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贿赂和国有资产私分罪;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共财产,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2.徐有较轻的处罚情况
(1)案件发生后,自动向监察机关自首,如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在贪污罪中,徐可以在提起公诉前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可以从轻处罚。
(3)徐可以退还涉及的违法所得,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徐主观恶性,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自首,犯罪后归还赃物,认罪态度好,结合以往工作表现好,是初犯等情况。
最后,法院判处徐受贿,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10万元;贪污,拘役4个月,罚款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罚款20万元;徐收回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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