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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刑事律师隶属于华荣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目前 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多年的积累,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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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伴娘需谨慎!伴娘被伴郎强奸的案例

时间:2021-08-19 14:39 点击: 关键词:伴郎强奸,当伴娘,上海普陀区刑事律师

  【案例一】2018年5月1日是李某和王某结婚喜日,新郎李某请了自己的朋友24岁的小黄做伴郎,王请了自己的姐妹27岁的小丽做伴娘,酒席现场热闹非凡。做为伴娘的小丽不停的陪着新郎、新娘为客人敬酒,而不胜酒力的小丽却在婚宴还没结束时,已经醉得不省人事。下午2时许,伴郎的小黄与小丽的一位姐妹两人将小丽扶到附近的旅馆休息,后来,小丽的姐妹因有事走了,房间里只剩下醉酒的小丽与小黄。据小丽说,当天她喝了很多酒,被人扶回到宾馆后她已经不省人事,随后迷迷糊糊感觉到有个人压在她身上,想把那人推开却一点力气也没有,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又听到有人进了房间。等她醒来时,发现两个男人与她一同睡在床上,其中一名是小黄,另一名是小黄的姐夫小刘,她和他们的下身都是赤裸的,这时才知道自己被强奸了,随后就报了警。据小黄说,事发当天他也喝了很多酒,又看到小丽长得漂亮,送其回到宾馆后,因为酒后性冲动,才做出这样的事,现在回想起来非常后悔。至于姐夫当天为什么也睡在受害人的床上,他也不太清楚。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本案案并不复杂,笔者分析本案目的旨在说明强奸罪共同犯罪之轮奸构成要件。笔者声明,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据已定罪的证据已充分。笔者只从案件的定性上进行分析,不涉及证据的收集及运用问题。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上海普陀区刑事律师展开讨论。

  小黄和小刘分别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这也是妇女性的自已权的具体体现。其客观手段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利用妇女醉酒、重病、精神疾病、麻醉等状态,趁被害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小黄和小刘趁小丽醉酒,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小黄和小刘分别涉嫌强奸罪,不具有轮奸情节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情节,强奸罪的基础刑为三至十年,如果具有轮奸情节,法定刑陡然升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准确认定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对于嫌疑人来说,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

  轮奸是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要构成共同犯罪,就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有意识地共同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要有共同的行为,即行为共同说。本案中,据查明的事实,小黄和小丽发生性关系后,由于酒精的作用,很快便睡了过去。小黄的姐夫去找小黄时,发现眼前的情境,又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两在虽然在客观上来看,具有轮奸客观行为,但两人并不具有共同强奸小丽的故意,因此,两人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应分别按强奸罪处理。结语:认定犯罪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进行,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即构成要件的内容制约着行为人主观有内容。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只要基于一定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至于每个人的故意内容在所不问,共同犯罪只解决犯罪结果的归属问题,至此,共同犯罪理论就完成了任务,剩下的按每个人的故意内容分别认定,因此,共同犯罪各参与人涉嫌的罪名可能不一样。轮奸是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应严格按照共同犯罪的认定原理进行认定,既不放纵犯罪,也要保障嫌疑人的人权.

当伴娘需谨慎!伴娘被伴郎强奸的案例

  【案例二】 2019年5月1日,是王某夫妻新婚大喜之日,亲属朋友纷纷前来道喜,整整摆了二十多桌。新娘的伴娘孙某忙前跑后,忙碌的一天终于结束。晚上,新郎新娘的朋友同事来闹洞房,花样翻新的折腾着新娘新郎,就连伴娘也未能幸免,一帮人开始闹起了伴娘和伴郎,其中有几个人次趁机对伴娘伸出咸猪手,伴娘多次警告无果,终起冲突,大打出手,其中一名正在摸伴娘敏感部位的刘某,被伴郎用拳头击中面部,致鼻梁断裂,构成轻伤。

  这是发生在沿海某城市的一起真实案件,笔者稍作改编,删去了部分不便描述的情节,但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是新郎新娘大喜之日,却因个别人的不良行为导致冲突,洞房变成了战场,并导致人员受伤,这不能不说是一场悲剧。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意志,用性关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本罪的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行为强度与强奸罪、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度相同,都要求达到压制妇女反抗,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进而对妇女实施 猥亵行为。

  闹洞房是一些地区流传统的风俗习惯,闹得越厉害,说明新人的的人缘越好。而作为新人伴娘的都是未结婚的女孩,显然难以忍受过份的折腾,极易使其产生性羞耻感,侵犯其性的自己决定权。本案中,鉴于闹洞房是当地的习俗,参与闹洞的人虽有不良动机,但难以认定其强制猥亵的故意,因此,从责任角度来说,难以达到犯罪的程度;闹洞房者手段难以达到强制猥亵手段行为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本案中,刘某也只是趁机赚便宜。

  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不能说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趁机模女性敏感部位的行为为猥亵行为,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仍具有违法性,任何人都可以制止其行为,对其实施一般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已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制止不当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面对正在进行的具有紧迫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针对的行为不以犯罪行为为限,即使一般违法行为,只要具行防卫条件,仍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为此:

  张明楷教授指出: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 。

  本案中,伴郎面对刘某正在实施的猥亵行为,完全可以对其实施一般防卫。一般防卫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认为造成行为人轻伤及以下结果,肯定为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当然根据客观情况下,即使造成行为人更重的结果不必然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伴郎致刘某轻伤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更不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本案中,本是新郎新娘结婚的大喜之日,却因为闹洞房这样一些民间不良陋习,加之刘某的不良举动,将洞房变成了战场,实为悲剧。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伴娘打伤刘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更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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