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上海普陀区刑事律师为你分析拐卖妇女要怎样追责?
去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下简称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并于12月24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很少有42万多条法律意见,参与超过8万人。
相比之下,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法律草案只有几十到几百人。
可见,这一草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将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到保护妇女权益上。
非法成本太小,需要解决
自1992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妇女权益保护法》无疑在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项法律也被指控过于原则,对其内涵、形式、肇事者责任和具体处罚程序没有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在现行法律中,确实有许多宣传条款。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要注意法律责任是否明确,相关问题的处理机制是否明确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教授赵树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长期致力于女权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判决较少,因为法律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前所未有。
现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共9章61条,修订草案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订后共9章86条。
由于修改力度大,被认为是废旧立新。
草案不仅明确回应了近年来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热点问题,还细化了家庭PUA、妇女家务经济补偿、妇女厕所、母婴室数量等生活细节。
赵树坤肯定了草案的整体内容,认为目前草案的规定可以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例如,将以前的法律责任部分改为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明确了救济的主体和方法,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同时,对上述规定的权利对法律责任有明确的回应。
但她也认为,草案中对违法处罚的调查较轻。
虽然草案明确了有关单位保护妇女权益的义务,但大多数违法责任都是责令改正的。这种处理使得违法行为不需要付出太多代价。
赵树坤说: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
近日,舆论也聚焦拐卖妇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实际上,解救拐卖妇女的过程是困难的。吕这是因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
他建议在草案第八章的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中规定有效的法律责任措施,如防止拐卖妇女进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地方政府只有注重政绩,才能真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无论法律和政策有多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机制,实施效果肯定会大大降低。
此外,现行《妇女权益保护法》章节之间的界限和逻辑也不清楚。在修订过程中,应科学整合和选择以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例如,婚姻和家庭权利与个人权利、财产权之间的交叉和家庭关系中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保护比个人女性弱。
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拐卖妇女在第六章的人格权益中。从立法框架来看,不可能将人格权益置于财产权益之下。人格权应当在财产权之前提高。
强制报告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述草案初审中承认,从我国现实来看,妇女绑架、性侵、家庭暴力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王亮在小组审议中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拐卖妇女的打击,落实拐卖与收购同等责任,消除拐卖的潜在因素。
根据贩卖、妇女收购、儿童犯罪司法案件数据分析报告,截至2019年,贩卖妇女、儿童案件已发生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不统计)。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038份裁判文件的分析统计,中国被绑架妇女的年龄从14岁到60岁不等,主要集中在14岁到30岁之间。
超过四分之一的受害者(26.7%)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发育迟缓、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癫痫等。15.2%的受害者多次被出售。
事实上,有关规定已经反映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现行法律总则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和伤害妇女;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绑架、绑架妇女;禁止购买被绑架、绑架妇女;禁止阻止被绑架、绑架妇女的救助。
赵树坤认为,贩卖妇女、性骚扰、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不能仅仅通过立法来完全解决。
一方面,任何主体都有权采取行动侵犯妇女的社会环境;
另一方面,要加强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机构、福利管理机构等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不仅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妇女犯罪,还要督促公共服务或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草案应考虑加入职能部门发现被拐卖妇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有关部门,如婚姻登记机关,经初步审查发现可能涉嫌拐卖的,应当及时报告;
另一个例子是,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送往医疗机构的孕妇分娩过程中,医生和护士发现未成年人或其他信息涉嫌被拐卖,需要及时报告;
还有村委会,发现被绑架妇女也要强制报告。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4月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提出,婚姻登记人员发现涉嫌拐卖妇女的,应当及时报告制止。
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专家还认为,除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外,还应引入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制度,如环境污染和重大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明确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五类公益诉讼。
涉及侵犯许多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应尽快纳入法律建立的公益诉讼制度。上海普陀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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