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刑事律师概述加重和减轻因素
如果法官或陪审团在刑事审判结束时认定被告有罪,则法院必须确定被告的刑罚。州和联邦刑事法规通常根据犯罪分类设定最高刑罚,重罪可能受到最严重的处罚。法官在量刑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量刑听证会允许检察官和被告都有机会提供证据供法庭考虑。
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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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因素
检察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审判期间应判处严厉判决的加重因素。刑事法规通常会确定应导致更严厉惩罚的具体因素。一个常见的加重因素是先前的类似定罪记录。其他加重处罚的因素通常与犯罪本身的情况有关,例如使用武器或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除了先前的定罪外,法院不得使用加重处罚的因素来判处比平时更严厉的判决,除非陪审团认定这些因素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属实。坎宁安诉加利福尼亚案,549 US 270 (2007)。
重犯:法院可能会对先前多次定罪的被告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在有“三击”法的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如果被告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先前定罪,相对轻微的罪行可能会导致长期监禁或监禁。
受害人的脆弱性: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果根据客观标准或与被告有关的情况,发现受害人脆弱,则法院可能会判处更严厉的刑罚。基于年龄的脆弱性,例如针对儿童的暴力犯罪或针对老年人的欺诈计划,可能是一个加重因素。其他因素可能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疾病或伤害以及丧失能力。
领导角色:如果被告在犯罪计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领导或管理角色,一些司法管辖区允许法院将其视为加重处罚因素。如果被告影响或控制了参与犯罪的其他人,则尤其如此。
仇恨犯罪:一些州已颁布法律,如果州证明被告是出于基于群体特征的偏见或敌意的动机,则允许量刑增强。大多数仇恨犯罪法规包括种族、宗教和国籍等类别。一些州还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类别。
强制最低量刑:对于某些罪行,案件的情况可能会触发法律,取消法院向下调整刑期的裁量权。对于许多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强制性最低量刑法律仍然很常见。例如,由于针对可卡因的强制性最低法律,对涉及可卡因的犯罪的处罚与过去对涉及粉末形式的可卡因的犯罪的处罚大不相同。2010 年的《公平判刑法》试图消除这种差异,但其他法律仍然具有类似的效果。
如何提高加重和减轻因素
缓刑官员的陈述报告、控辩理由、证人证词、被告对法官的直接讲话以及犯罪受害者陈述中可能会提出刑事案件中的加重和减轻因素。
缓解因素
辩方可能会提出减轻处罚因素的证据,以支持从宽量刑。刑事法规很少关注可能减轻被告人惩罚的因素,但法院认为,可以引入与被告人性格有关的证据,前提是它与量刑过程相关。参见 Lockett 诉俄亥俄州案,438 US 586 (1978)。常见的缓解因素包括:
缺乏先前的犯罪记录
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受害人的罪责;
过去的情况,例如导致犯罪活动的虐待;
犯罪时的情况,例如挑衅、压力或情绪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但可能会提供解释;
精神或身体疾病;和
真正的悔恨。
(一)涉案财物处置的裁判主文表述
1.高度重视判决主文中对涉案财物处理的表述,避免遗漏追缴、退赔判项。一审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由二审直接改判,如此处理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查扣在案的财产或对被告人判决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的,不能不予区分,一律发还被害人。应当查明被害人损失是否系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不应发还,而是没收上缴国库;查明被害人是否基于行贿等犯罪目的或严重不法目的遭受损失,此类情形下,即使被害人损失的系合法财产,也应不予发还。
3.判决主文的表述应当周延、准确。判决主文确定非法集资各被告人的退赔范围要慎重,应当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所处层级、实际岗位职责等,结合其参与非法集资行为造成损失数额与个人实际违法所得数额,合理确定其退赔责任。此外,判决主文中对追缴、退赔、发还具体金额的表述要准确。
(二)涉案财物的认定处理
1.犯罪工具的认定规则。一是认定为犯罪工具的财物与犯罪之间一般应存在直接或密切的联系;如果财物主要系日常生活所用,偶尔用于实施轻微犯罪的,则一般不宜认定。二是认定为犯罪工具的财物一般应当归属于被告人所有;如果财物系善意第三人所有的,则一般不宜认定。
2.违法所得的收益或孳息应一并追缴处理。用赃款购买房产案件中,如果购房款全部是赃款或者部分源于赃款,则不能仅追缴赃款本金,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也应予以追缴。
(三)数罪并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1.判决宣告前司法机关已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其他罪行(含同种罪与异种罪),对被告人未并案审理,而是先行判决并待刑罚执行完毕后另行审理其他罪行的,一般应实行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司法机关已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另行处理新发现的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判决宣告后,被判刑的罪犯因某些原因尚未交付执行,其在判决宣告后交付执行前又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4.判决宣告前,司法机关已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其他同种罪行。对被告人未并案审理,而是对其中部分犯罪事实先行判决,之后再对被告人以同种罪数罪并罚的,鉴于对被告人本应按一罪处理,决定执行刑罚时应与按一罪处理的刑罚大致相当。
PART 02
聚焦实践难题 研判适用规则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规则
讲解人 张金玉 上海一中院 刑事庭审判长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规制的是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帮信罪和其他犯罪的关系。
一是帮信罪与其他犯罪的帮助犯。因帮信罪规制所有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其他犯罪帮助犯规制某一类犯罪的帮助行为,在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范围内,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帮信罪属于一般法而非特别法,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罪名。此外还需注意帮信罪第三款的特别规定,如果其他犯罪的法定刑比帮信罪要轻的,仍需适用帮信罪。
二是帮信罪与其他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罪名。因为帮信罪规制网络犯罪的所有帮助行为,其他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罪名规制网络犯罪的某一类帮助行为,二者也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罪名。
三是帮信罪与帮助行为构成的其他罪名。在法定刑不同时,根据帮信罪第三款规定,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在法定刑相当时,因涉案行为的目的和结果是帮助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故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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