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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刑事辩护律师浅析累犯制度

时间:2021-07-27 15:25 点击: 关键词:累犯制度,上海市刑事辩护律师,普陀区刑事律师事

         上海市刑事辩护律师浅析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下面本网刑事律师具体为您阐述这两种累犯。

  一般累犯又称之为普通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见情形。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主观上讲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有一罪是过失那么不构成累犯。

  第二、对于前后两罪的刑罚力度也有相应的要求,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以上的徒刑的刑罚的犯罪。这也就是说,这两罪都是相对较为严重的的犯罪。

  第三、时间上,后最发生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第四、主体上,犯罪分子因为已经满18岁的自然人,不满18岁的不成立累犯,当然单位也不可以构成累犯。

  特殊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叫特殊累犯,因为存在两方面的特殊之处。

  第一、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特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罪只要是恐bu活动罪、黑she会性质犯罪、已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该犯罪分子构成特殊累犯。

  第二、前后两罪不再有5年的时间限制,也没有刑度条件的限制。这就加大了对上述三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上海市刑事辩护律师浅析累犯制度

  对于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

  第一、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不能使用缓刑;

  第三、不能适用假释。

  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主观条件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刑罚条件是前后两罪应当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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