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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来讲讲酒驾致人伤亡如何区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3-02-06 10:4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酒驾致人死亡

  被告人杜军,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江苏省发展淮安市楚州区人民对于检察院以被告人杜军犯交通肇事罪,向淮安市楚州区人民通过法院可以提起行政公诉。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来讲讲酒驾致人伤亡如何区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基本案情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 2009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杜 Jun Huai Town 在 Huai’an Hao Cheng Hotel Banquet 淮安区与他人一起,等饮酒后到卫生间洗澡休息。当天下午17时左右,杜休息了一会儿,认为自己可以安全驾驶了。然后他开着一辆车号为 suhbu790的小型普通巴士回到了 Liujun 淮安区。

  大约17时40分,杜军沿县道306号(楚留路)由西向东行驶27公里。在 + 550米处,受害者苏光泽(男,15岁)、张毅(男,16岁)、许洋(男,13岁)和苏蕊(男,12岁)因疏于观察路面而被撞,向苏光泽、张毅、许洋当场死亡,苏蕊受伤。杜军立即停下来,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杜军血液酒精含量为88mg/l 00ml。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军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军具有14年驾龄,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晚,且下雨天,能见度低。事故发生后,杜军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报警,说明其对危害后果不抱希望或放任态度,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杜军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死一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杜军虽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酌定情节,但其醉驾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杜军有期徒刑七年。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来讲讲酒驾致人伤亡如何区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初审判决后,被告杜军没有上诉,检方也没有抗议,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酒驾致人重大伤亡案件中,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三死一伤重大风险事故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杜军的行为进行定性有两种方式不同学生意见:一种社会意见可以认为,杜军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国家公共信息安全,无视中国法律醉酒驾车,造成三死一伤的重大伤亡结果,已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能力构成以危险工作方法主要危害我国公共网络安全罪。

  另一种意见的人认为,杜军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一个休息到傍晚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选择继续驾车冲撞,而是应该立即采取制动控制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导致发生的危害严重后果持轻信能够同时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是否构成城市交通肇事罪。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即杜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如下:

  被告杜军过分自信是主观上的疏忽,而非间接的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客体(公共安全)、部分客观方面(驾驶行为所致事故)、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三个方面的特征基本相同,但在犯罪主观方面、部分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前者是故意犯罪的形式,酒后驾车案件更多的是间接故意,即意志自由放任的状态,而后者是过错的形式,大多数过错都是过于自信的。

  根据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般观点,确定此类犯罪的犯罪形态应当遵循“主观控制、客观反映主观”的原则。具体而言,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正常驾驶、行车速度、交通状况、能见度、现场车辆和行人的数量、事故发生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对主观心理状态的供述和有关证人的证词等,进行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杜军主观上不允许伤害发生的间接故意,并认定三死一伤的后果是过于自信的过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杜军为避免伤害后果采取了一些措施。杜军酒后没有立即开车,而是在开车前休息了几个小时后,表示他已经意识到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更大危害,并为避免这种危险采取了一些措施。

  虽然这一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它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允许有害后果的发生。杜军发现自己驾驶的汽车撞到人后,立即采取刹车措施,下车检查情况。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来讲讲酒驾致人伤亡如何区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了解到,当他发现自己确实打了人时,他立即报了警,表示自己并没有无视伤害后果,而是对伤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态度。杜军的驾驶速度相对正常71公里/小时,不属于超速车辆行驶,表明杜军不具有因醉酒后过于直接兴奋而超速驾车放任这种危害社会后果可能发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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