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适用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违法,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置法律于不顾,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性危害结果放任自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这种酒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从《意见》规定的精神分析来看,如果行为人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碰撞,行为人极有可能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采取放任态度(第二次碰撞是为了在恐慌情境下避免后果除外),倾向于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发生了一次碰撞,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很可能会对后果提出异议或否认,因此倾向于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意见》中散布的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驶事故是醉酒驾驶连续碰撞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杜军只有一次碰撞。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事故车辆制动痕迹从路边向路面倾斜,连续制动痕迹长达26、3米,随后事故车辆停止行驶,未再次启动。四名被害人被车撞倒的位置分布在刹车痕迹起点周围,停在停车位置,三名被害人倒地的位置都在刹车起点后方。
这充分说明,杜军与被害人的汽车碰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并且在发现碰撞后立即踩刹车,只实施了一次碰撞行为,而不是发现碰撞后停车再次行驶。许多目击者也证实了这一阴谋。因此,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杜军。
目前“软暴力”犯罪不断发生,手段不断更新,逐渐蔓延到互联网上。但是,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牺牲问责制。责任主义是指没有无责任的刑罚,通常包括“归责原则”和“量刑责任原则”。其中,“归责原则”是指不承担责任的行为不能成立为犯罪,这是对犯罪成立的限制; “量刑责任原则”是指刑罚的数额不能超过责任的程度,这是对刑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一般而言,“归责原则”是一种旨在防止客观责任和集体责任的刑法理论,主张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所谓主观责任,是指客观发生的侵犯法益或危险事实,对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必须基于责难的主观可能性。
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负责,而不能对集体责任和连带责任。“量刑责任原则”是以预防重刑为目的,进而主张责任是刑罚的上限,仅在刑罚责任的范围内,根据需要特别预防行为人的量刑。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只有一次碰撞或两次以上碰撞,只是行为人对有害后果意志的一个方面,不能作为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唯一标准。在单一碰撞行为的情况下,不能绝对排除以危险方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确凿证据证明,明知酒后驾驶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仍坚持驾驶,造成严重伤亡的,依法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有酒后驾驶交通事故经验的;
(二)在车辆多的繁忙地区,故意超速50% 以上、违反交通灯、驾驶方向错误等,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开车前被他人强烈劝阻的,仍坚持酒后驾驶等等。这些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对有害后果的自由放任。
综上,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了解到,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杜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虽然杜军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方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其行为致三死一伤,后果特别严重,故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对杜军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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