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取得辩解的权力和律师的辩解职责是诉讼程序的要求,更是案件实体公正的保障。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普陀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划定,被告人有权取得辩解,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二、第十四条划定,人民法院、国民检察院和公安构造应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三、《中华国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划定,律师负责辩护人的,应该依据究竟和法令,提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没有辩护权的介入和监视,侦查权和公诉权很轻易膨胀并偏离,为此我们付出过繁重的价值,没有充沛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很多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
法令明确划定被告人有权取得辩解和律师的辩解职责,这是法治社会的标记,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艰难而曲折获得的成果。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第四条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写明接受指派的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者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上海普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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