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十一月六日,湖北鄂州的一位老人,坐公交车时不能按规定扫健康码乘车,被公交车司机拒绝上车,以暴力迫使公交车暂停营运,甚至一言不合就殴打公交车司机。大巴过程中,大巴司机始终不还手,男子见势不妙,欲跳窗逃走,却被过路的人群与乘客围住不能离开。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对该男子进行了控制。当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处罚结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交车、电车、火车、船只、飞机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违反秩序者,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最多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打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拘留5天或500元以下罚款。
上海普陀刑事律师分析
在这一案件中,男子不仅破坏了公共秩序,而且侵犯了公交车司机个人的身体权和生命权,应负法律责任。就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言,实际上就是损害社会公众每一个人的具体利益,对于这类行为,法律赋予群众权利,对嫌疑人实行人身控制,强迫他人送礼。破坏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财权,妨害社会管理,对社会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如果该男子殴打大巴司机,那也有可能涉及刑事罪。在今年三月一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增加了妨碍安全驾驶罪,暴力或抢控驾驶车辆驾驶人,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时,对驾驶人实施暴力或抢控驾驶装置,危害社会治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巴士司机如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相互殴打或殴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普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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