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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北一路律师讲述个人责任在战争罪中的衡量

时间:2021-09-27 14:08 点击: 关键词:中山北一路律师,上海普陀区国际战争法律师事务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例法,概述并批判性地讨论战争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即行为人是根据上级命令行事的。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是从传统国际法与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合并中演变而来的。 从历史上看,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凡尔赛条约》2、此后的1945年《纽伦堡宪章》3和随后的1946年大会4中得到了承认,其中指出,根据国际法,种族灭绝是一种需要个人承担责任的罪行,1948年的《种族灭绝公约》对此进行了重申。
 

  1991年,国际法委员会制定了《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5,其中特别提到了战争罪。前南斯拉夫的事件引起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因为1994年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1996年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修订。规约草案导致1998年通过一次国际会议颁布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根据《规约》的措辞,该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包括战争罪。此外,在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发生的事件导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设立了起诉应对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或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第808(1993)号决议)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
 

中山北一路律师讲述个人责任在战争罪中的衡量
 

  在《罗马规约》7中,第1条规定了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有权起诉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第2至5条规定了法庭可以对违反《日内瓦公约》的罪行行使管辖权。第2条包括故意杀害、酷刑、造成严重痛苦或伤害、破坏财产、驱逐、转移或拘留、劫持人质和强迫战俘在敌对部队服役或剥夺他的公平审判。第3条包括使用有毒武器,对不设防的地方进行破坏和军事攻击,夺取、掠夺、破坏或毁坏宗教、艺术、科学或教育机构。第4条将 "种族灭绝 "定义为杀害和阴谋、企图、公开煽动和共谋实施种族灭绝。第5条界定了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关罪行;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监禁、酷刑、强奸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基于宗教、种族或政治原因的迫害。

  1 国际法。Malcolm N. Shaw p 232

  2 第二百二十八条

  3 第六条第2(c)款 39 AJIL 1945 Supp p 259

  4 第95(1)号决议

  5 A/46/10和30 ILM 1991, P 1584

  6 第955(1994)号决议

  7 《国际法案例与资料》。D.J. Harris第748-750页
 

  第7条规定,"计划、唆使、命令、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或教唆计划、准备或实施 "第2至第5条所述罪行的人,可被追究个人责任8。第7条还规定,被告人的官方职位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也不能减轻预期的惩罚9。它特别指出,如果上级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下级即将或已经犯罪,而上级没有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下级的行为或惩罚下级,那么下级犯罪并不能免除其责任10。此外,第7条规定,即使被告是根据政府或上级的命令行事,这也不能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尽管这可以被视为法庭的一个减刑因素11。因此,从第7条的措辞来看,非常清楚地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而不论其官职如何,尽管根据上级命令行事的下属有可能得到减轻。
 

  自成立以来,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已经对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个人提出了50多份起诉书。在两个认罪的人中(另一个是埃尔德莫维奇),塔迪奇被定罪并被判处监禁。这个案件12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是否推翻了其处理个人刑事责任概念的管辖权的问题特别相关。塔迪奇以许多理由向前南问题国际法庭上诉分庭提出上诉,包括列举德国、英国、美国、新西兰和其他国家违反第3条的例子。在上诉分庭的第13号裁决中,提到了安全理事会14日一致通过的关于索马里问题的两项决议,即实施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者或下令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将被追究 "个人责任"。这包括下级和发出命令的上级。
 

  上诉分庭指出,虽然《日内瓦公约》第3条没有明确提到违反其规定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因为没有关于惩罚违法行为的条约规定而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然而,上诉分庭指出,习惯国际法对严重违反第3条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在南斯拉夫,根据《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刑法》和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以及1992年4月11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法令,这种违反行为应受到惩罚,因此有关个人应该知道这种行为在国家法院应受到惩罚。
 

  8 第七条第1款

  9 第七条第2款

  10 第七条第3款

  11 第7(4)条

  12 检察官诉塔迪奇;[1996] 35 ILM 35;[1996] 2 IHRR 578

  13 1995年10月2日,段落。128-129

  14 SC第794号决议(1992年12月3日;SC第814号决议(1993年3月26日)。

  上诉分庭进一步指出,根据第3条,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对在国际上或在国家内部发生的事件都有管辖权。它提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这种罪行的承认以及随后的《纽伦堡宪章》15和1948年大会决议中对包括战争罪在内的罪行的定义。分庭认为,这表明国际法和国家实践承认这些规则,表明有意将禁止战争罪作为刑事犯罪,同时考虑到国家法院和军事法庭对违反这种罪行的惩罚。分庭的结论是,由于危害人类罪既可以在国际上实施,也可以在国家内部实施,因此,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可以援引第5条。它指出,如果情况表明已经犯下了这种罪行,那么就必须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正如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所说,"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犯下的,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犯下的,只有通过惩罚犯下这种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得到执行。 "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在审查具体违法行为时得出结论,认为涉及个人刑事责任,而且不论这种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实施的,因为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全球武装冲突中得到广泛认可。因此,从检察官诉塔迪奇案中可以看出,上诉分庭准备采取尽可能广泛的解释,以包括个人责任的概念。
 

  检察官诉Furundzija案16中指出,人权条约的规定要求各国承担某些义务,禁止和惩罚实施酷刑的个人,并阻止这些个人通过其官员实施酷刑。人们承认,国际人权法涉及的是国家责任而不是个人刑事责任,但酷刑作为一种刑事犯罪被禁止,应根据国家法律予以惩处。
 

  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还提到,人权条约的签署国有义务行使其管辖权,调查、起诉和惩罚罪犯。因此,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提到,这些国家的义务包括并延伸到个人的刑事责任。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进一步澄清说,禁止酷刑的条约规则的存在表明,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通过在国家间和个人层面上的运作来取缔任何类型的酷刑的重要性。非常清楚的是,同样从全球条约而非具体条款的角度来看,前南问题国际法庭为任何成员国调查和起诉被认为特别违反了第2和第5条的个人的行动提供了理由。该案还规定,"参与酷刑过程的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公职人员,或者至少必须以非私人身份行事,例如,作为一个国家或任何其他拥有权力的实体的事实上的机关。" 这显然包括了根据上级命令行事的下属。
 

  15 第6(2)(c)条,(同上

  16 38 ILM 317 [1999]

  17 《国际法案例与资料》。Dixon & McCorquodale pp 242-243
 

  在另一个案件,即检察官诉Mucic等人案18 中,上诉分庭指出,第3条没有必要明确提及个人刑事责任,以便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分庭提到了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在检察官诉塔迪奇案中的做法,其中指出,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不会因为没有关于惩罚违约行为的条约规定而受到阻碍19。塔迪奇案确立了这样一个观点:"国际法禁止的个人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即使没有关于审判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的规定。"该分庭的结论是,它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不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在国际一级执行违反国际公认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的行为,这些原则已扩大到涵盖国家间和国内武装冲突的情况下。第20审判庭指出,酷刑行为必须是 "官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所为,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所为"。这包括根据上级命令行事的下级。在Blaskic 21案中,审判分庭指出,违反《规约》第3条的行为包括违反《海牙条例》的行为,由于其严重的性质,它们非常 "可能引起《规约》第7条规定的个人刑事责任"。分庭还指出,从习惯国际法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对违反相关条款的个人进行刑事制裁。
 

  在Kunarac、Kovac和Vokovic 22案中,上诉分庭首先确定了一个观点,即必须存在武装冲突,导致行为人在其中发挥作用并造成犯罪。上诉分庭随后认为,在考虑犯罪是否可被视为与武装冲突'有关'时,可以考虑某些因素,包括犯罪是否作为'官方职责'的一部分或在其中实施。这显然涵盖了下属接受命令的情况,但并不注重这种人的刑事责任。总之,从Furundzija和Kunarac、Kovac和Vokovic以及第7条的措辞中可以看出,《规约》的意图是涵盖所有级别的个人,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下级接受上级的命令不会成为战争罪的借口,这种因素只有在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或上诉分庭斟酌后才会被视为减轻处罚的情节。 上海普陀区国际战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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