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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北一路律师解释社保法在性犯罪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1-09-27 13:45 点击: 关键词:中山北一路律师,社保法,上海普陀区性犯罪律师事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们已经可以确定这种定义的明显问题。Temkin和Ashworth批评说,"自由 "和 "能力 "这两个词的使用具有哲学上的复杂性,"不适合刑事司法的需要"。这些词不能被用来包括完全的自由或选择,并且随后严重依赖于环境:例如,对宗教或社会自由的限制是否可以否定原本有效的同意?在Finch和Munro进行的一项实验中,人们进一步发现,陪审团对这些词的解释很纠结,特别是在自愿醉酒方面,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谈到。他们指出,《社会保险法》中的变化有可能实际上证明在同意方面是多余的:例如,在R诉C一案中,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28岁妇女给法院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导致一审定罪,随后被上诉法院撤销,并在上议院发现,由于能力的波动性,对陪审团的定义不够充分。因此,这样的条款对陪审团的解释是开放的,使同意的问题仍然对陪审团有偏见。
 

  从历史上看,法律没有对同意进行定义。R诉Olugboja案是唯一一个对同意问题提供真正指示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人们发现,这个问题本身应该留给陪审团,并赋予其普通含义,只要求法官指导陪审团了解 "真正的同意 "和 "单纯的服从 "之间的区别。根据《社会保险法》,同意现在被第74条定义为通过选择而同意的能力,并有做出该选择的自由和能力。  内政部审查报告《设定边界》将其描述为 "拼凑的规定",关于性犯罪的旧法律是一个陈旧和歧视性要求的大杂烩。尽管法院逐步进行了修改,但关于同意的法律却特别混乱。2003年《性犯罪法》(SOA)试图澄清法律,虽然制定了一些详细的规定,作为陪审团和法官的指南,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在一个拼命想摆脱过时的强奸神话的社会中,在决定所有性犯罪纠纷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时,留给了陪审团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性犯罪审查建议,应该......列出不存在同意的情况的非详尽清单,澳大利亚一些州采用了这种方法。其目的是作为 "向法院和整个社会明确指出性活动不可接受的情况"。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被第76条中的详尽清单所复制。然而,由于感到这条规定过于严厉,第75条中列出了更全面的情况:可反驳的推定。我们将从第76(2)条中的结论性推定的详尽清单开始。在被告 "在相关行为的性质或目的方面故意欺骗投诉人;或被告通过冒充投诉人认识的人故意诱使投诉人同意相关行为 "的情况下,将推定缺乏同意,而该行为的犯罪意图,即被告不相信投诉人同意该行为,将被表明得到满足。在R诉Williams案中,有一个最明显的关于行为性质的欺骗的例子:在这里,一位歌唱老师告诉一个16岁的女孩,他正在帮助她进行 "呼吸练习",而事实上他确实强奸了她。R诉Jheeta案也是这方面的一个关键案例,因为它讨论了哪些欺骗行为可以或不可以计算在内。LJ法官提出了一个建议,即陪审团将对这一条款进行狭义的解释,因此,欺骗行为仅指与他们所从事的行为非常不同的行为。例如,在Jheeta案本身中,被告仅根据第74条缺乏同意的一般定义而被认定有罪,而不是根据第76条。这是由于原告知道他们在进行性交,尽管她认为这样做是在执行警察的命令,以防止被告自杀,否则将面临罚款。
 

  关于冒名顶替的推定也有限制。冒充者本身不能是任何人,否则,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许多冒充电影明星勾引女性的Lothario角色都会构成犯罪。该人必须是投诉人认识的人,而且投诉人必须是故意被冒充的人诱使同意的。这是一份限制性清单,没有办法反驳这种推定。这就产生了与《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2)条(无罪推定)的兼容性问题,并很可能解释了议会为什么不愿意进一步扩大该清单。如果为合法目的服务,有正当理由,并且是对该目的的相称反应,则可以丧失无罪推定的权利。正如Card所指出的,在上述情况下,陪审团认定被告无罪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失去第6(2)条可能是合理的。然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个人因残疾而无法表达同意的情况下,或者在被告造成了某种物质的施用而使同意无效的情况下,哪个没有偏见的陪审团会认定被告无罪呢?可以说,议会在决定留下这么多可反驳的情况时过于谨慎。
 

  证据推定要求举出证据,以提出关于原告有效同意的问题,或显示被告方面对同意的合理信念。这是一个特别困难的领域,并且经常受到陪审团偏见的影响,因为他们知道以前的性参与和围绕自愿醉酒的可怕问题,以及个人性偏好。该清单包括暴力、暴力威胁、非法拘留、无意识、身体残疾和导致申诉人服用某种物质而使其同意无效。赫林指出,这种可反驳的推定很可能被证明难以向陪审团解释:例如,如果被告争辩说,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是在这对夫妇和好之前发生的,导致对性交的有效同意。这是否足以反驳该推定?如果是这样,那么这就很容易被推翻,从而为施暴者的重复犯罪敞开大门,只要他们在行为发生之前获得了 "同意",无论多么不情愿。迫切期待着法院对 "举出足够的证据来提出 "的含义的指导。本节中最有问题的方面也许是证明何时是自愿的行为。议会将所有这些问题留待反驳,以涵盖诸如自愿醉酒,以及自愿受虐狂或拘留等时刻。有无数种情况,一个人可以被伴侣看作是在进行自愿的性交。然而,在这里我们发现一个问题:什么才算得上是对同意的合理信念?仅仅因为一个人以前经常同意伤害以获得性满足,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现在同意;仅仅因为某人自愿醉酒,并不意味着他们的醉酒举止意味着同意。
 

  自愿醉酒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为它介于决定能力、无意识和物质的诱导之间。 2005年,大赦国际发现,三分之二被问及的人认为,喝酒的人对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要负部分责任,包括陪审团成员、警察和检察官。这种信念导致了R诉Dougal案中令人震惊的结论,即 "醉酒同意仍然是同意",根本没有讨论能力。R诉Bree案重新解决了这一平衡问题,得出结论认为醉酒同意仍是同意,但承认同意可能会在失去意识之前消失。Wallerstein指出,虽然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它还不够深入。在这一决定之后,一连串骇人听闻的案件在受害者醉得不记得自己的反应的情况下宣布被告无罪。这样的立场不过是在宣扬强奸的神话;导致沃勒斯坦呼吁对法律进行大幅度的重新解释,即 "当个人喝得很醉时,醉酒的同意不是同意"。
 

  总之,必须发现议会在指导陪审团进行同意方面做得不够好。由于没有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并制定一个更全面的清单,议会为陪审团出现偏见的真正可能性敞开了大门。此外,虽然这不是一个详尽的清单,但卡德发现还有一大堆其他经常发生的情况,从 "威胁解雇或经济伤害,威胁非即时暴力,滥用权力关系和自我引起的对行为的性质或目的的错误",这些都没有在《法案》中涉及。在这种情况下,检方从一开始就有责任证明没有同意和合理相信同意。在这种 "他说,她说 "的情况下,似乎无法想象陪审团应该得到比不完整的可能指标清单更多的指导,这些指标可能经常对当前的问题没有任何指导意义。议会过于谨慎,使英国处于几乎所有形式的同意都可能被反驳的境地,并将问题本身主要放在陪审团手中,而陪审团被几个世纪的强奸误称所腐蚀,很可能对真相视而不见。强奸和其他性犯罪是所有罪行中减员率最高的罪行之一,考虑到受害者必须克服大量的障碍才能获得定罪,这一点并不令人惊讶。从对犯罪者的依赖,到对犯罪者的恐惧;再到知道你将不得不在审判中叙述你的经历的恐惧:受害者最不需要的就是知道自己的拒绝可能被发现。尽管像Reece这样的作者的论点不尽如人意,但大赦国际已经表明,强奸的神话仍然普遍存在,而且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上海普陀区性犯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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