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本应转让给员工的报销款误打给同名客户,客户以欠款为由拒绝返还。公司如何维权?下面上海刑事律师为您介绍案例。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补充的证据,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裁定同名客户返还汇款和利息。
由于工作需要,一家公司派员工张购买了一批电脑,共花费29187.97元。在报销过程中,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将这笔钱汇入了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张(与公司员工同名)账户。此后,在联系了张后,公司拒绝返还,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返还公司的汇款和利息。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一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家公司拒绝接受上诉。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一家公司补充提交了与员工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购买电脑的发票。同时,主审法官直接通过在线询问与公司员工张的视频连接确认了相关事实。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二审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张购买电脑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员工张是真实的,购买电脑的情况是真实的,金额也可以与转账金额一起确认。相反,其客户张未能证明公司汇入其账户的资金是由于双方的法律关系而获得的,应确定其获得了不当利益,符合不当得利条件,并有权要求对方依法返还相关资金。然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法庭结束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声称权利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在本案的一审中,原告公司只提交了转让记录,但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导致一审败诉。在二审中,公司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和审判联系发现的事实可以确认错误转让的真实存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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