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近日,湟中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海北州门源县,通过热像仪对海东市互助县、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区李家山镇等地非法猎捕野鸟弹弓,共查处野鸡57只,一只兔子,一只鸽子。
经鉴定,野鸡(学名:雉鸡)为陆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其基准价格为300元/只,57只总计17100元。接到该线索后,湟中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迅速介入,经过详细的案情审查,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生态资源损失17100元,并在市上媒体进行赔偿。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二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二被告共向生态资源损害赔偿17100元。
此案为“湟中区检察院莲花湖珍稀鸟类栖息地公益诉讼保护站”成立以来,办理的野生鸟类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青海省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的一项工作。野兽。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关键,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公共利益。我国刑法明文禁止这种犯罪。
上海金山刑事律师说法
刑法第341条:
违反法律规定,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野生动物和它们的生境要负责任。禁止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或机关举报任何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举报或投诉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人口调控、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要求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权猎捕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自治区规定的猎捕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器和猎套,猎夹,地枪,鸟笼等猎具。禁止以夜光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研确需网捕,不包括电子捕猎。
除了上述规定外,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上海金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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