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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的刑事律师谈女子卖淫收到冥币谁有罪?

时间:2022-01-04 12:18 点击: 关键词:上海金山的刑事律师,卖淫活动

  案件情况

  孙的丈夫两年前去世了,因为孙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又累又不愿意做。有一天,我和几个姐妹聊天,其中一个告诉他,我可以快速赚钱。孙以为自己还年轻,该攒点钱了,就把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奶奶家照顾,自己在家做卖淫活动,有人专门为他介绍客人,从中抽利,孙某通过微信与客观取得联系,领取自己的家庭交易。

 

  2018年8月的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位大老板黄某,孙某看到黄某真的很不寻常,一身笔直的西装,塞下一个大钱包,对孙某说,我让我的司机回去了,其实黄某是坐公交车来孙某家的。进门聊天时,黄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的一叠钱,孙某一看到大生意,自己也装得好像对钱无所谓。没等孙某开口,黄某就说,顺手从钱包里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孙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两人开始发生性关系,黄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和孙某说,我的司机来接我了,回公司有个合同需要签订,孙某穿好衣服,一看黄某给的钱都是冥币,孙某报警。

 

  事实上,此案总结为:黄用5000元冥币(非假币)骗孙与孙进行性交易。以下上海金山的刑事律师根据相关刑法原则,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自身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身决定。违反上述任何方式,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都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一般来说,当女性发生性关系时,她们必须完全自愿。

 

  在这种情况下,当孙与黄发生性关系时,孙非常清楚地与眼前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孙之所以愿意和陌生人发生性关系,是因为这个人给了她很多钱。因此,孙与黄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的意愿。因此,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孙的动机了,动机被骗了,强奸罪的成立被否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刘不构成强奸罪。

  有人认为刘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

                                             上海金山的刑事律师谈女子卖淫收到冥币谁有罪?

 

  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看,完全符合欺诈罪的因果过程,刘也有欺诈责任。但欺诈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公私财产,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黄欺骗了孙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的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是欺诈罪侵犯的法律利益。

 

  更重要的是,欺诈罪与欺诈罪的想象是一致的,也符合欺诈罪的行为方式,但欺诈罪的法律利益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犯罪的法律利益,而欺诈罪不能。退一步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刘假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完全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刘不是用冥币吗?可以用假币追究刑事责任吗?

 

  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伪造货币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这意味着一旦假币在市场上流通,就会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是说,只有假币能够在市场上流通,才能侵犯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和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假币在市场上流通是完全不可能的,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刘用冥币与孙进行性交易,冥币根本没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在市场上根本没有流通。作为普通人,他们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和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假币,所以刘不能构成持有和使用假币罪。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很难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指控。根据刑法的法律原则,刘在本案中的行为是无罪的。上海金山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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