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调查记录和现场记录; 口头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当事人的陈述(包括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和专家结论。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今天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证据的动态包括获取证据的方式和展示证据的形式。
证据取得方式包括证据取得主体和证据形式的差异。不同的证据主体,不同的证据形式,造成证明力的大小和法律效力会有所不同。例如,感兴趣的证人证词和不感兴趣的证人证词,例如,音频与视频材料,视频材料更直观,更有力的证据。
证据的呈现是指同一案件不同的证据组合和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比如很多案件涉及的数据很多,如果只是把卷宗放在法官面前,可能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如果通过统计列表、对比等方式直观地展示相关数据,就能形象地说明案件事实。
因此,律师在构建案件事实时,不仅要关注案件证据的静态形态,还要关注案件证据的动态形态。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证据的动态形式比静态形式更重要,更能体现一个律师的价值。
法官可以依据诉讼程序和证明规则,让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之间相互影响进行质证,质证之后发展产生的裁判事实问题就是我们最终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由证据证明,是一种人的行为,这一行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或者主观作用,也受制于上文论述到的影响案件事实的四个因素。法律事实带有主观色彩,是客观和主观共同作用的结果。
美国学者吉尔兹在他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中说到,“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一如人类学家所言,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庭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造出来的,总是社会的产物。”
客观事实、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距是律师事实或证据的工作空间。证据已经“死”了,律师需要让证据“活”起来。
律师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对证据可以进行分析挑选,裁剪,展示,才能使案件事实问题更加接近客观存在事实。如果这些证据之间没有中国经过科学合理的裁剪和组织,则法律事实并不能得到很好地反映客观事实。
对证据的挑选和裁剪搭配,就像这样一个裁缝制作一件华丽的衣服,同样的布料,不同的裁剪组合,会制作出一件完全满足不同的衣服。而这个设计制作教学过程管理就是律师地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是律师服务工作的价值主要体现。对此,韩冰律师的图表式阅卷法体现得淋漓尽致。
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裁剪,用两把尺子,一把是法律制度规定的行为研究范式(具体是指刑法相关规定进行犯罪人员构成一个要件),一把是证据规则。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取得的案件事实主要是通过试卷取得的,此时此刻的事实其实已经被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按照各自不同的标准删减掉了,《案件事实档案》就是这样呈现出来的。这些“案件事实”经过两个审判程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主观因素相混合。此时,《案件事实档案》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已经相对遥远。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认为,律师必须在询问被告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存在一定的调查数据取证的基础上,重新整理“案卷事实”,通过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行为研究范式(具体是指刑法规定网络犯罪人员构成要件)和证据规则两把尺子对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进行企业重新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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