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客体可分为法律客体和自由裁量客体两大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静安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法定援助对象
1.盲、聋、哑人;
2.未成年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
二、酌定援助对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困难;
2.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国家一级或者通过二级智力残疾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
4.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7.需要指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上海静安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证据质证的“分层”模式 | 上海静安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援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