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内随意曝光他人照片侵权!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再以“牟利”为条件。
日前,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规定牟利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上海静安刑事律师带您解读案例。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的一个下午,董某驾驶着一辆面包车驶过小区内的公路。突然间,缪某的女儿从缪某身旁窜出,奔向车道。幸好,董某及时躲避,没有造成事故。然后董某继续往前开,把车停在小区的路的右边。因女儿差点儿被撞,缪某心有余悸,便立即拍下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上停车的照片,并上传到一个群内427名成员。当日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发到社区群,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公布照片的做法不妥当。穆某针锋相对,随后在微信群中双方发生了争吵,引发了微信群中其他成员的议论。争论期间,缪某在群里发了一条“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了这套房子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不是让孩子亲热亲热。”董事会不堪忍受“杀人犯”等字眼和小组成员商讨,一纸诉状将缪某告上法院,请求缪某立即停止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并在“社区联络群”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法庭裁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上贴董某照片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妥善解决纠纷的途径?
法庭认定,在事故发生期间,车辆与缪某的孩子没有发生碰撞,穆某无论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首先应与董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法,但是缪某并没有就此与原告商议,而是把自己拍摄的照片直接上传到微信群,结果造成董某被部分小组成员责备与非议。所以,缪某这种绕开沟通协商渠道直接曝光他人行为的方式不应该受到鼓励,而应当加以限制。
穆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
依据《民法》第1019条,除非经肖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布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所以董某有权拒绝将自己的照片公开。未经允许将董某照片上传到微信聊天群,显不恰当。实际上,尽管这些照片拍摄距离很远,但缪某并没有对车牌号和董某的面部做模糊处理,仍然能清晰地辨认出照片中的人物。上传这些照片后,引发部分会员对董某的谴责。与此同时,缪某在群中贴出的“杀人犯”一词,虽然没有明确针对董某,但在这一特定语境下,仍然与董某有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含义。据此,法院认定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此外,由于缪某发来的照片并非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私人活动,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骚扰,因此不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同时,缪某也没有对董某实施其他语言攻击,仅指控原告驾车过快的行为,并不足以使其名誉受损。
最后,法院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社区联络群”中公开向董某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社区联系群》中刊登主要内容。现在,判决已经生效,缪某已经公开向董某赔礼道歉。上海静安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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