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韩某洪和杜某军是同村村民,平时关系比较好。应韩某洪的要求,2020年8月21日15时,杜某军利用本村村民韩某亮的高压气泵,为其免费使用一台大功率的拖拉机,以备不时之需。
事故发生后,韩某洪只支付了杜某军医疗费7.7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某军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洪和妻子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一审
平地法院审理认为,邻里和睦、友爱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的,也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同。此案中,应韩某洪之邀,杜某军为韩某洪拖拉机充气过程中无偿受伤,十分遗憾,是原、被告所愿发生的事,双方应互让。
在用充气泵给韩某洪的拖拉机充气时,杜某军被拖拉机轮毂破碎,轮胎破碎,杜某军受伤,韩某军不支付服务费,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韩某洪认为本案系邻居间的一般帮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杜某军并非首次使用气泵充气,应预知充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是它在充气时没有注意观察充气时是否安全,充气时是否适度,在没有使用安全辅助工具的情况下,也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是有过失的,要负一定的责任。
据韩某洪介绍,平时使用充气泵给拖拉机充气时,一到二分钟就可以充满,但杜某军在其拖拉机充气过程中并没有尽到及时提醒义务,也有相应的过错,因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韩某洪和孙某某是夫妻关系,韩某洪要求杜某军给他的拖拉机充气,这台牵引车系为韩某洪家庭承包经营,因此孙某抗辩前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事后未获利,充实行为并不归于家庭经济利益,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无关联,不属于本案责任主体,关于杜某军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所以,对于杜某军受伤,孙某某应负共同赔偿责任。
通过综合判断,40%的责任由杜某军自己承担,60%由杜某军负责,40%由韩某军和妻子孙某某共同承担。
二审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上的价值准则,应成为公民的基本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该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本是邻居,互相帮助,相处融洽。而杜某军无偿帮助韩某洪,正是这种邻里关系的最好体现。在救助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杜某军受伤,韩某洪作为受援方,本来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为杜某军提供治疗和补偿,但又不能无端推诿推卸责任。
在这次帮手中,杜某军造成身体严重残疾,双眼失明,承受着巨大的痛苦,韩某军本来要积极赔偿和照顾,尽量减少痛苦,莫使帮助他的人身体流血,精神受到伤害。法庭希望双方能相互转换思路,本着诚实友好的原则,停止抱怨,共同渡过难关。
总之,孙某某、韩某洪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于是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虹口知名的刑事律师分析
在帮工活动中,义务帮助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伤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对帮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本案中杜某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要判断韩某洪夫妇是否有共同赔偿责任,首先要明确韩某洪和杜某军之间是否应建立义务帮工关系。韩某洪主动请求杜某军帮忙给拖拉机充气,表示自己没有明确拒绝杜某军的义务协助,杜某军自愿为韩某军提供帮助,符合义务帮工的特征,自然形成帮工关系。和韩某洪一样,要求杜某军给其充气的拖拉机系韩某洪本人所有,用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所以韩某军受伤应由其共同赔偿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义务帮工是一种互相帮助、互相关怀的道德风尚,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在帮工过程中,帮工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拒绝,否则出了事故,自己还要自己承担;被帮工也要考虑清楚,你接受的不只是帮忙,还有帮工的责任。要尽职尽责地做好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及保护措施,确保帮工活动中帮工的人身安全,不让他人的善意伤害自己。
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仅仅是体现在文字上,更是包含在具体实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是通过司法案例,使核心价值具体化、生动化、形象化,让核心价值深入人心,切实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身为法官,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涵,要善于挖掘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以公正裁判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用法治手段维护公平正义。上海虹口知名的刑事律师